龙井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我作为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企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为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的通知》(吉发〔2010〕11号)精神,我承诺认真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政策,积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努力做好本企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减少和杜绝生产安全事故,并郑重承诺:
一是依法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人员,确保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发挥职能作用,使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化、标准化。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种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
三、按规定足额提取安全费用并缴纳风险抵押金后,继续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四、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做到全员持证上岗。
五、不违章指挥,不强令员工违章冒险作业。
六、确保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依法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
七、统一协调和管理承包、租赁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并与有关单位签订专项安全生产协议。
八、认真贯彻《矿山安全法》、《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加强安全管理,加强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九、落实重大危险源监控责任,对重大危险源实施有效监控和监测。
十、依法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落实作业岗位应急措施。
十一、自觉接受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绝不弄虚作假。
十二、不超功率、超强度、超容量组织生产,不越界开采,不擅自开采相邻采场隔离带。
十三、坚决采用分步开采或自上而下分层顺序开采,杜绝乱挖,积极采用中深孔爆破开采技术,机械铲装,液压锤二次破碎。
十四、严格按照《爆破安全规程》实施爆破作业。
15.及时处理作业上方盲炮、倒挂岩石等不安全因素。
十六、严格按照设计设置可靠的截流、防洪和排水工程。
十七、如实告知员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的危险、有害因素、预防措施和应急措施。
十八、按要求上报生产安全事故,做好事故救援,依法妥善处理事故伤亡赔偿等事故善后工作。
19.尊重员工应有的安全生产权益,引导和鼓励员工履行安全生产义务,鼓励员工对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提出纠正建议,甚至批评和举报,对批评和举报的员工不打击报复,不解除劳动合同,不降低工资。
二十、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规定佩戴和使用。
二十一、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保险费。
二十二、定期聘请有关专家对企业安全生产隐患进行排查。
二十三、按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全面启动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达到五级以上安全标准化水平。
二十四、积极采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和设备,提高本质安全水平。
二十五、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违反上述承诺,不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法定代表人和单位自觉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作出的处罚。
承诺企业(单位)盖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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