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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勘查管理(国家对矿产资源勘查实行)

矿产资源勘查管理(国家对矿产资源勘查实行) 国土资源部关于构建地质找矿新机制的若干意见

国土资源部关于构建地质找矿新机制的意见

国土资源部关于构建地质找矿新机制的若干意见

郭图资发[2010]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房管局、规划国土资源局),中国地质调查局等部直属有关单位,省厅有关司局:

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和地质工作的要求,建立中央与地方、企业相互联系,公益性地质工作、地质找矿资金和商业性矿产勘查有机结合,地质找矿与矿产开发紧密结合,地质找矿与矿业权管理和地勘单位改革发展相协调的地质找矿新机制。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是协调全国地质找矿工作。

严格执行矿产资源规划和地质勘查规划,按照规划确定的结构、时序和重点,加强规划对地质勘查活动的引导和规范。统筹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加快公益性地质调查,引导商业性矿产勘查,有序推进各类地质找矿工作。

建立统一的地质勘查项目备案制度。中央安排的项目年度计划统一在国土资源部备案,省级以下地方安排的项目年度计划由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汇总,报国土资源部备案。社会资金安排项目的探矿权人必须将其年度工作计划报项目所在地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国土资源部建立了全国地质找矿项目信息平台,加强对全国地质找矿工作进展和形势的跟踪分析,及时进行宏观调控,确保工作布局合理。

二是地质勘查工作的有机联系和多元投入

按照“公益先行、资金对接、商业跟进、勘探完备、快速突破”的总体思路,明确各类地勘投资的定位。公益性地质工作主要用于在重点成矿区带开展基础地质调查、矿产资源潜力评价和矿产远景调查,重点加强区域地质、地球物理、地球化学和遥感地质调查。极少数与地质找矿有关的重大地质矿产问题,可以延伸攻关。

国家设立的地质勘查基金主要发挥政策调节和降低风险的作用,主要用于找矿潜力大、社会资本投资意愿弱的矿产勘查。同时,根据国家矿产资源战略储备的调控需要,开展相应的勘查工作。中央地勘基金优先支持重点矿种和重点成矿区带的地质找矿工作,省级地勘基金重点支持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地质找矿工作。地质勘查基金以开放式运作,可与社会资金合作,在重点矿种、重点成矿区带开展风险勘查工作,主要以预调查、普查为主,勘查成果按合同约定处置。

要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鼓励、支持和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地质找矿。对于市场主体依法依规可以自主投资的地质勘查项目,国家财政原则上不予投资。

对于生态环境脆弱的特殊地区,国家财政将资助矿产远景调查和矿产勘查,规范引进有实力的大型矿山企业对大型及以上矿产地进行整合勘查和规模开发,按照矿产资源战略储备模式储备中小型矿产地。

三、推进矿产资源勘查的实施。

根据国家和省矿产资源规划和地质勘查规划,结合矿产资源潜力评价结果,在地质工作水平高、近期有望取得找矿重大突破、适宜大规模勘查的地区,对整个勘查区进行圈定。总结安徽省“泥河模式”、河南省“嵩县模式”等快速集成探索的成功经验。按照统筹部署、合理分工、有机衔接的原则,构建中央和地方政府、社会资金多元投资合作、勘查单位人才技术互补、矿山企业资金和管理优势互补的大地勘平台,引导各种渠道加大勘查投入。

中国地质调查局会同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管理中心、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研究提出整装勘查区设置方案,报国土资源部批准并向社会公布;组织综合勘探实施计划,协调推进综合勘探,定期评估工作进展。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41号)的要求,研究制定有效政策措施,加强整合勘查的服务和监管,推进探矿权整合,确保整合勘查工作的实施。

整个勘查区内现有探矿权人和探矿权人应当按照整个勘查实施方案的统一要求开展勘查工作。资金实力不足的,可以与地质勘查基金或其他投资者合作继续投资勘查,也可以依法转让探矿权。勘查程度高于综合勘查统一要求的勘查区块,应纳入综合勘查实施计划统筹考虑,促进资源合理开发利用。

在整个勘查区无矿业权的地区,根据整个勘查的统一要求,综合考虑勘查方案的合理性、勘查作业能力、财务能力、业绩和信用等级等因素,公开规范地引入社会资金进行勘查,促进地勘单位与矿山企业优势互补、强强联合。

四、进一步优化探矿权转让。

国土资源部和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已根据探矿权设置方案计划出让探矿权。国家规划矿区的矿业权设置方案需报国土资源部审批,其他矿业权设置方案由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以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性方式出让探矿权时,必须提供该地区主要地质工作成果的资料。对于工作水平较低的重点勘查区,原则上应在完成1: 5万地质矿产调查、做好规划、设置矿业权方案后,进行探矿权出让。对于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异常区和矿产区,主要以竞争方式出让探矿权。要改进矿业权出让方式,细化要求,规范程序,注重优化勘查方案,坚持并不断完善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制度。

鼓励勘查技术与资本相结合,开发反哺勘查。具有甲级矿产勘查资质的地质勘查单位与大型企业组建的联合勘查开发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取得探矿权。企业依法申请利用原有生产系统进行矿山周边或深部探矿的,可按有关规定以协议方式取得探矿权。

五、完善地质勘查收入分配制度。

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共享地质找矿成果收益和找矿风险。社会与地质勘查基金合作勘查取得的成果,由合作各方在合同中权益约定,合作各方有优先获得地质勘查基金转让的探矿权的权利。对地勘基金单独投资的项目,勘查工作完成后将注销探矿权,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向社会公开有偿出让探矿权。

国有地勘单位可以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折股参与地质勘查风险投资,分享勘查成果收益。承担国家出资勘查项目并形成大中型矿区的地质勘查单位,应当按照项目合同约定分享地质勘查成果权益,并对有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奖励。鼓励矿产勘查企业建立预置期权奖励地质勘查有功人员制度。国有地勘单位转制为企业时,申请转让国家出资的矿产地采矿权。经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批准,可将价款部分或全部转为企业国有资本。

六、加强地质勘查工作的监督和服务

建立勘查方案审查和合同管理制度,严格审查探矿权人勘查实施方案,督促探矿权人依法履行合同,依法查处圈而不探、非法转让等行为。严格执行勘查区块面积年度核减制度。探索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地质勘查质量监管,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学会在地质勘查质量监管中的作用,推进注册地质师制度建设,探索形成个人责任与单位责任相结合的责任机制,加强行业自律。

国土资源部会同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国家财政资助项目信息公开制度,及时检查项目实施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公开项目勘查进度、工作质量、资金使用、承担单位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建立地质勘查信息统计制度,定期总结工作进展和成果,按照有关规定上报地质勘查工作情况。加强与地方各级政府的沟通和联系,积极协调征地、筑路、用电等事宜,为地质找矿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七、大力推进地质勘查成果数据共享。

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将接收的地质资料清单报国土资源部备案,国家和省级地质资料汇交机构每年公布地质资料目录。公益性地质调查机构应当及时对成果进行综合研究,为商业性矿产勘查提供基础性、综合性地质信息服务。

国土资源部会同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地质成果汇交检查,并向全行业通报检查情况。承担国家财政地质项目的单位未提交地质资料汇交证明的,不得承担新的项目。采矿权申请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提交地质资料的,不得申请新的采矿权。全面掌握地质工作项目信息,建立地质资料采集监管平台。

八、建立科技创新产学研联合研究机制

建立部省联合推进地质找矿科技创新的工作机制。国家拨给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技术装备推广的经费,应当面向找矿一线。与有关部门建立会商机制,加强地质找矿理论研究、勘查技术研发、推广应用示范,组织企业、地勘单位、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相关单位开展联合科技攻关。鼓励企业配合国家财政资金开展矿产勘查方法技术研究,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应用。

建立地勘项目安排与人才培养相互促进的长效机制。完善项目管理制度,让中青年科技人才担当重任,在地质找矿实践中培养科技创新领军人物和找矿一线实用人才。鼓励矿山企业、地勘单位、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建立基础地质调查和矿产勘查研究基地,优化项目任务安排,为地质师生创造实习和科研条件。

各地要认真研究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措施,解放思想,创新地质找矿运行机制,切实加强地质找矿工作,不断实现地质找矿新突破。

2010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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