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储量审批可分为申报、提交、审批四个环节。需要审批矿产储量报告的,探矿权人(或采矿权人)应于上年11月底前向勘查区所在地省级矿产储量审批办公室申报。国土资源部主管部门统一汇总平衡后,制定并下达年度审批计划,报告报送单位应根据审批计划安排及时报送审核。提交审查的报告必须是信息完整的正式报告。审批办公室收到报送报告后,应及时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查,提出正式审查意见。审查程序完成后,审查办公室应起草批准文件,连同审查意见一并提交矿产储量审批机关负责人审批。
报告审批期限自收到储备报告之日起至批准文件签发之日止,不得超过6个月。
根据审批目的,矿产资源审批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以固体矿产为例):
1.地质研究程度的审查和评价。包括:是否检查了成矿地质背景、成矿地质条件和主要控矿因素;是否查明空矿体的规模、产状、分布特征及控制因素;选矿(冶炼)质量和技术性能是否落实;是否确定了有用成分的利用方法和途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是否查明;对工作区内具有利用价值的伴生矿产是否符合要求进行了综合勘探和综合评价。
第二,控制度评价。包括:勘探类型的确定是否有充分的依据;勘探手段的选择是否合理;勘探项目间距是否满足相应储量的基本条件;各级储备比例是否符合相关规范或规定的要求。
三、勘查工作质量是否符合有关规范、规定和操作规程的要求。
四。储量计算的合理性评价。包括:矿体圈定是否严格执行矿产储量审批机关下达的矿床工业指标;储量计算方法的确定是否有充分的依据;各种储量计算参数的选择是否合理。
5.矿产资源经济是否按照相关法规的要求进行。
不及物动词数据的完整性。包括文字、图纸、附表、附件是否齐全,质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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