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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实务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时间:2020-06-27 08:04:15  来源:技术资料 新闻归档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实务 保险操作:
      进出口货物办理运输保险时,首先要按规定格式填制保险单,具体列明被保险人名称、保险货物项目、数量、包装与标志、投保险别、保险金额等项目;其次,交纳保险费,取得保险单证;如发现进出口货物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发生损失,被保险人在有效期内办理索赔等。在办理进出口货物运输保险时要做的主要工作有:
      (1)选择投保险别。进出口货物运输保险的投保人应该具有预期保险利益,即投保人(买方或卖方)对保险标的物所拥有某种合法的经济利益,由于保险人对不同的险别承担不
同的责任范围,投保人在投保时按照买卖双方约定投保的险别进行投保。
      选择投保险别一般要考虑,货物的性质和特点,货物运输工具和路线,国际上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货物的残损规律等。
      (2)确定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所应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保险金额一般应由买卖双方经过协商确定,按照国际保险市场习惯,通常按CIF或CIP总值加10%计算。所加的百分率称为投保加成率,它作为买方的经营管理费用和预期利润加保。在CIF或CIP合同中,如买方要求以较高加成率计算保险金额投保时,在保险公司同意承保条件下,我出口方也
可接受,但因此而增加的保险费,原则上应由买方支付。
      (3)交付保险费。投保人交付保险费,是保险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保险费是保险人经营业务的基本收入。
      保险公司收取保险费的计算方法是: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保险费率是按照不同商品、不同目的地、不同运输工具和不同险别,由保险公司根据货物损失率和赔付率的基础上,参照国际保险费率水平而制定的。
      (4)取得保险单据。保险单据是保险公司和投保人之间的保险合同,也是保险公司对投保人的承保证明,它具体规定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也是索赔和理赔的依据。在国际贸易中,保险单据可转让。
      (5)保险索赔。当货物遭受承保范围内的损失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应在分清责任的基础上确定索赔对象,备好必要的索赔单据。并在索赔时效内(一般为两年)提出索赔。由于货运保险一般为定值保险,如货物遭受全损,应赔偿全部保险金额。如货物遭受部分损失,则应正确计算赔偿金额。对某些易破和短量的货物的索赔,应了解是否有免赔规定。有的不论损失程度,一律给予赔偿。也有的规定一定的免赔率,免赔率有相对免赔率和绝对免赔率之分,前者不扣除免赔率全部予以赔偿,后者则扣除免赔率,只赔超过部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采用绝对免赔率的办法,当货物遭受承保范围内的损失,而其损失应由第三者(如承运方、海关等)负责时,则被保险人在取得赔款后,应将向第三者追偿的权益转让给保险人,以使其取得代位权。
      在保险业务中,为了防止被保险人的双重获益,保险人在履行赔偿后。在其赔付金额内,要求被保险人转让其对造成损失的第三者责任方要求赔偿权利,这种权利称代位权。在实际业务中,保险人需首先向被保险人进行赔付,才能取得代位权。被保险人在获得赔偿后签署一份权益转让书,作为保险人取得代位权的证明。保险人便可凭此向第三者责任方进行追偿。      
      如果被保险人的货物遭受严重损失,而要求按推定全损处理时,应向保险人提出委付通知,否则,保险人只按部分损失赔偿。
      我国进出口货运保险有两种办法,按CIF条件出口时,采取逐笔投保,一般按发票金额的110%投保约定的险别。按FOB和CFR条件进口时,采取预约保险,保险金额一般按CIF价计算。各外贸公司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签订有各种运输方式进口预约保险合同,各外贸公司对每批进口货物,无需填制投保单,而仅以国外的装运通知代替投保单。作为办理投保手续,保险公司则对该批货物负自运承保责任。
      合同中的保险条款:
      保险条款是进出口合同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订得明确合理。
      保险条款的内容:
      (1)由谁办理保险;
      (2)保险险别;
      (3)保险金额的确定方法;
      (4)按什么保险手款保险,并注明该条款的生效日期。
      如果是在合同中订明由买方委托卖方代办保险,要明确保险费由买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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