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要求,在开展产运需衔接工作中,应充分尊重企业市场主体地位,凡依法生产经营的煤炭、用户企业,均可自主参与衔接,严禁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严重污染环境、不符合产业政策等违法违规的企业参与衔接。依据核准(核定)的生产能力,参考实际煤炭发运量;用户企业依据实际需要,自主衔接签订合同。合同的数量、质量、价格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应规范完整、具有法律效力。供需企业签订的合同,在矿点、用户以及供货渠道等方面应保持相对稳定。支持供需双方签订2年以上的中长期合同,建立长期稳定的供需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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