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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房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锅炉房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摘要:为确保锅炉安全运行,对改建的锅炉房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关键词:锅炉房;问题;措施

锅炉房属于丁类生产厂房,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但目前在林区使用的锅炉房,有很多是由厂房、办公室或民用房改建的,存在很多问题。有的已无法改造,严重影响锅炉的安全运行、操作和检修,且锅炉一旦发生火灾或爆炸事故又会怏及相邻厂房内工作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锅炉房的建筑结构和布局是不容忽视的重要问题。现就主要问题谈一下改进措施:

(1)借用住宅楼侧墙盖的偏厦型锅炉房,应在住宅楼侧墙外则重新砌筑材料为非燃烧体、耐火极限为4h的防火墙。

(2)设在多层建筑的第一层,且建筑结构没有相应的抗爆措施的锅炉房,应按照规定增加抗爆建筑。

(3)设在木材生产车间内,无防火隔断墙的锅炉,应用非燃烧体、耐火极限为4h的材料砌筑防火墙,防火墙直接砌筑在基础上或钢筋混凝土的框架上,防火墙应截断燃烧体或难燃烧体的屋顶结构,且应高出非燃烧体屋面400mm,高出燃烧体或难燃烧体屋面500mm。

(4)锅炉房无泄压面积时,应在靠近容易爆炸部位且是非承重墙的部位开设面积≥10%锅炉间的占地面积的泄压窗。但布置泄压窗时,不得面对人员集中的地方和主要交通道路。

(5)锅炉房地面不平且有台阶、有积水时,应重新铺砌地面。地面要求平整,有一定坡度,坡度的最低处应设渗水口,以利积水排出。锅炉房净空高度不够,承重梁柱等构件与锅炉距离太近时,应按照锅炉的操作地点和通道净空高度≥2m,锅炉和省煤器等的上部不需操作时,净空高度≥0.7m的要求,提高屋顶高度(如轻型屋顶)。不能提高时,则在锅炉与承重梁柱之间加隔热措施,以防止高温损坏梁柱。

(6)通向室外的门向内开或横开时,应把门改为向外开位置。门外不得有固定建筑物阻挡门的开启。

(7)锅炉操作地点以及水位表、压力表、温度计和通道等处照明不足时,应在温度表、水位表、压力表及操作地点和通道处设置足够的照明灯,照明灯距工作面<2.4m时,应采取防止触电措施或用≤36V电压。检修时,手提行灯电压≤12V。

(8)操作地点通道不畅通的,应打通通道。保证炉前通道≥3m。需要在炉前进行拨火和清炉操作时炉前操作场地应≥2m加燃烧室总长。锅炉侧面和后端与锅炉房侧墙和后墙的通道净距≥0.8m,以保证能更换锅炉管束和其它附件。对于空间狭小且无法改变的,可改变管道阀门的位置,使其方便操作。

(9)未设置平台和扶梯的,应按照图纸或实际情况设置平台和扶梯。两台炉以上时应使其连通,以保证通行和操作方便。

(10)没有水处理设备间时,应在锅炉房两侧靠近水泵处加盖水处理间。当D≤32t/h且P≤1.0MPa或Q≤2.8MW时可采用炉内加药处理,不设水处理间。

(11)烟囱高度不够的,烟囱高度应按1t为20m、2t为25m、6t为30m的要求加高,在烟囱周围半径200m的距离内如有建筑物时,烟囱高度一般应高出建筑物3m以上,且同时进行拉固。

综上所述,锅炉房的建造应符合国家法规及有关标准、技术要求的规定,在锅炉安装前应将锅炉房平面图(应标明与相邻建筑物的距离),报请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批,审批合格后方可进行施工。对于正在使用的不符合要求的锅炉房(由于历史、经济等各方面因素造成的),可按上述方法或因地制宜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实现锅炉安全经济文明运行,确保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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