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煤炭经营使用监督管理规定》突出了四个严管,严管销售和使用中的煤炭质量,严管经营性煤炭堆场的设置,严管用煤单位的燃煤排放,严管储煤场地的扬尘污染;并明确外环线以内禁设经营性煤炭堆场。
与此同时,该规定要求区县政府统筹抓好燃煤污染治理工作,对本辖区大气环境质量负责,使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标准;商务部门负责监管煤炭经营;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监管炉前煤污染物含量、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正常使用和储煤场地扬尘。
此外,《天津市煤炭经营使用监督管理规定》还要求工业经济部门负责指导清洁生产、督促节约用煤;质监部门负责组织制定煤炭经营使用地方质量标准并依职能监管煤炭检验机构;工商部门负责监管不符合本市煤炭经营使用地方质量标准的煤炭及其制品的销售。
据悉,《天津市煤炭经营使用监督管理规定》与地方标准将于2014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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