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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租约中规定Arbitration in HongKong是否有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时间:2020-07-12 10:14:02  来源:技术资料 新闻归档
在租约中规定Arbitration in HongKong是否有效? 在租约中规定Arbitration 在租船合同中,规定Arbitration in Hong Kong是非常普遍的,特别在程租的“Fixture Note “中,上述规定很常见。但是,这种规定的法律效力如何?可能是大家所关心的。 

按照英国法,这种规定是有效的,英国法院在很早就确定了这个原则,即使是香港回归后,由于香港的法律体系并没有大的改变,Common law仍然在香港适用,这个仲裁协议仍然是有效的,香港法院不得受理有此规定的租约纠纷。 

但在中国,情况就有所不同。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3月19日公布了一个司法解释,为使大家较全面地了解这个司法解释,我们将其全文刊登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仅选择仲裁地点而对仲裁机构 

没有约定的仲裁条款效力问题的函 


1997年3月19日 法函[1997] 36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浙法经字[1997] 7号关于朱国珲浙江省义乌市对外经济贸易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仲裁条款效力的函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本案合同仲裁条款中双方当事人仅约定仲裁地点,而对仲裁机构没有约定。发生纠纷后,双方当事人就仲裁机构达不成补充协 议,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八条之规定,认定本案所仲裁协议无效,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受理本案。 

根据这个司法解释,如果当事人就仲裁机构未能在事后达成协议,可以肯定: 

1租约中Arbitration in Hong konng或Arbitration in London在国内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如果租约一方在中国法院起诉,对方提出法院无管辖权,肯定会被驳回。 

2这样会产生一个有趣的现象,当租约一方在香港提起仲裁时,香港仲裁机关肯定可以受理,由于我国是组约公约的参加国,香港仲裁机关的裁决可以在我国得到执行。但如果在国内法院起诉,则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其判决在国内也可以执行。因此,谁先提起诉讼或仲裁谁就有可能得到其想得到管辖,但这里面问题很多。比如,如果一方在香港申请仲裁并已得到裁决,当其在国内申请执行时,另一方能否以该裁决违反中国法律(即仲裁机关按中国法对此没有管辖权)做为不予执行的理由?又如一方在香港已提起仲裁,另一方能否在国内就本案起诉?这些问题都有待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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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仲裁 租约 本案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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