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外国企业进入日本市场有许多限制。一方面,日本有完善的法律体系,成功保护了国内市场;另一方面,日本固有的商业习惯也有效地阻止了外国企业进入日本。近年来,日本逐渐放宽了限制。
一、日本保护国内市场的法律措施
(1)竞争政策
1.反垄断法适用中的排除制度
根据日本现行的《垄断禁止法》,为了保护公平交易,日本原则上禁止垄断,但也有一些例外,这种例外被称为“适用排除制度”。目前,这个系统正在修改、删除、增加或减少。
日本《垄断禁止法》第六章明确规定,以下行业不禁止垄断:
一个已经形成自然垄断的事业。如铁路、电力、燃气等容易形成自然垄断的行业。这些行业的生产、销售、供应并不禁止垄断。(注:本文于1999年12月决定删除。然而,已经形成垄断的企业的地位仍然很强。例如,电力行业虽然已经开始允许其他企业经营,但其主导权仍然集中在九大电力公司手中。)
相关法律规定的正当行为。对于相关特别法规定的合法的特殊事业,不禁止相关公共机构从事该事业时的行为具有垄断性。
无形资产权利的行使。《禁止垄断法》不适用于《著作权法》、《专利法》、《实用新型法》、《创意法》和《商标法》规定的无形资产权利的行使。
组合各部分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并依法成立的某些组合的正当行为,不在禁止垄断之列。
(1)经营规模小,目的是帮助消费者;
(2)随意设立,成员可以随意加入和退出;
(3)所有成员拥有平等的决议权;
(4)根据法律和章程进行成员利益分配。
某些商品零售价格的确定和维持。对于公平贸易委员会指定的相关商品,企业可以在生产后决定商品的价格,并批发给其他企业销售。商品仅限于普通消费者日常使用,属于自由竞争范畴。这种行为不禁止垄断,作品和出版物的零售价格可以由出版者和销售者共同决定。(注:图书、杂志、报纸、磁带、光盘等作品和出版物的零售价格确定制度原则上应当保留,但应当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角度进一步提出保留该款的依据。)
为克服衰退而采取的共同行动。因某种商品供求严重不平衡而出现下列情况时,从事该商品生产的企业可以采取联合行动,不禁止垄断。
(1)商品价格低于平均生产成本,生产该商品的企业无法继续生产经营。
(2)出现上述情况时,通过企业合理化仍难以解决问题。
(3)有关企业如果采取生产限制、销售限制和设备限制,必须获得公平贸易委员会的批准。
(注:本款已于1999年7月23日废止。)
2.股份公司和企业的合并
《反垄断法》第九条规定,持有总资产超过3000亿日元股份的公司必须每年向公平交易委员会提交经营报告。新股份公司的成立必须得到公平贸易委员会的批准。第10条和第13条规定,总资产超过100亿日元的国内外企业收购总资产超过10亿日元的日本企业10%、25%和50%的股份时,必须向公平交易委员会提交报告。前者要合并后者或接受业务转移时,必须提前申请。
3.外国资本进入日本
根据《外汇和对外贸易管理法》第27条,外国企业在日本投资时,应向财务大臣和主管大臣报告经营目的、金额、日期和政府法令规定的其他事项。
在以下情况下,日本禁止外国投资进入其国内市场,不必遵守双边协议或国际公约。
1.事关国家安全,破坏公共秩序,有损国家安全。
第二,有可能给经济的顺利发展带来明显的不利影响。
(2)住房、土地和公共工程
1.体系结构
日本的《建筑标准法》详细规定了建筑材料、风格和规格。对建筑的耐火、抗震、抗风、遮挡、日照采光、安全等方面都有严格的规定。特殊建筑物应定期检查和报告。
2.设备工程
日本对下水道和配水管的性能有严格的规定。及时检查水质和清水箱,对外来机械设备进行防噪音检测。
3.土地利用
占用土地、开发土地等。必须取得开发许可,城市规划不得破坏。在占地细节上也有严格的规定,比如停车场的位置、面积、层数等。
4.公共建设工程
从事建筑行业必须取得许可证,对公共工程实行综合评估制度,具体工程由建设部部长和财政部、西藏部部长协商后进行招标。
5.工程承包
日本《建筑法》明确规定了合同、目的、批准、监理、价格、履约担保、处罚等。建筑业从事工程承包时。
同时,日本《出入境管理法》规定,禁止单纯劳工来日本,外国施工队不能进入日本。
(3)信息和通信
1.沟通
日本通信费、网络连接、国际通信线路等服务都有严格限制。根据日本的反垄断法、日本电信电话公司(NTT)法和国际电信电话公司(KDD)法及其他相关法律,NTT和KDD的业务不被禁止垄断。这样,NTT和KDD不仅在业务上垄断了通信市场,而且设置了很高的连接费,网络连续性条件不够透明,导致外国通信业难以进入日本。在各方压力下,NTT实行分公司制,形成东日本、西日本、国际事业三大控股公司;《国际电信和电话公司法》也被废除,KDD完全私有化。日本的通信市场已经开放,其他公司也可以从事国际电话业务。然而,他们必须购买NTT和KDD的现有网络,连接费用仍然很高。NTT和KDD在日本通信市场的长期垄断地位仍然根深蒂固。
2.广播、无线电频率和无线电台
日本对地面广播、卫星广播、有线广播、无线电频率、无线电台、铺设线路等业务有严格限制,需要申请、获得许可或接受检查。
(4)流通
1.大型零售店
日本《大型零售店法》规定,严格限制大型零售店的开设,以保护中小型零售企业。营业区域、营业时间、营业日、休息日等。大型零售店的不能超过规定,必须进行严格的审批,有效地阻止了外国企业进入日本。这项法律已由美国提交世贸组织裁决。日本目前正在修改这部法律。同时,《建筑标准法》、《城市规划法》、《消防法》、《农用土地法》、《交通规则》对大型零售店的设立有诸多限制,必须予以确认。
2.酒精、香烟和药品
日本对零售商品也有明确的规定。根据《酒税法》、《药事法》、《食品管理法》的规定,酒、药、米都是专卖品,必须经过审批才能经营。业务的数量和区域也有限制。
日本对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保健品等的生产经营实行审批制。,并对制定药价、设置药房、配置药师、销售药品有严格要求。
3.食品卫生学
日本通过进口检疫、基准认证等保护国内产业。很多含有添加剂的食品很难大量进口到日本销售。日本有严格的食品规范、安全标准、残留药物和物质的分类检查;进口食品应当申请检验,并提交无放射性污染物证明。严格植物进口检疫,如花卉、水果、蔬菜、肉类的病虫害检疫。
4.农产品
日本对小麦、糖等实行价格保护制度。,并对农产品生产、农业生产资料管理、林业、中央批发市场、农产品期货交易等有明确规定。
(5)交通运输
1.汽车运输业务
日本的流通运输业采用审批制,对汽车运输的经营区域、最小汽车数量、运输费用、装载规格、车辆存放等都有严格的限制。对公交车和出租车业务也有更严格的措施。车辆登记和检验制度完善。
2.其他人
日本的铁路业务、海上运输业务、船舶航行、船员、海运空运输业务、仓储业等方面都有健全的法规和严格的考核。
(六)金融、证券和保险
1.金融
1945年12月1日,日本实施《外汇外贸管理法》。该法于1997年6月18日修订。修订后的法律删除了旧法第二章“外汇银行和外汇交易商”的内容。根据旧法,外汇业务必须得到财政部长的批准。如果财政部长认为银行的国际信用不足或者人员不足,就很难得到批准。经批准的银行如开设营业所或改变业务内容、更改名称或迁移地点,必须向财政部提出申请。
日本对银行业务、金融证券业务、银行的信托业务、普通银行发行普通公司债都进行严格的审批。
2.有价证券
日本对从事和退出证券业务、交易所交易、股票上市登记和审核、资产支持证券、公司债券发行登记、证券投资信托、股票交换和转让、股票认购、证券报告披露等都有详细的规定。
3.保险
目前,日本正在研究保险业与其他金融行业的相互参与,以及人寿保险与财产保险之间的相互参与,并且已经实施了一些措施。此外,日本还在研究银行如何扩大保险产品的销售。
(7)法律事务
根据《外国律师从事法律业务特别措施法》,在日本的外国律师必须在能力、素质、道德和经验方面具有极高的资格。根据《律师法》,禁止为律师业务做广告。
(8)其他。
此外,日本在标准、规范、认证、能源(油、电、气、暖等)方面有着严格而周密的法律体系。)、就业与劳动、公害与劳动、公害与废弃物、环境保护、危险品(高压气体、液化石油气)、防灾与消防、劳动保障、教育、医疗、福利与养老、资格制度等。,有效地保护了市场和
第二,日本人的商业习惯
除了严格的法律制度,日本传统的商业习惯也有效地阻止了外国企业进入日本,在很大程度上保护了国内产业。
(一)固有的流通渠道和交易渠道
日本的市场高度成熟,形成了许多固有的商业流通体系和交易渠道。特别是在商业流通和贸易领域,商人珍惜已有的合作关系,分工明确,难以轻易改变,从而形成了日本社会固有的商业习惯和商业模式。
(2)技术垄断
日本鼓励国货,部分行业形成技术垄断。比如日本的印刷公司主要靠技术占领市场,不生产特定的商品。索尼等日本大公司的产品很多都是大日本的印刷技术。日本的IC、数码、网络多媒体等大型印刷技术在世界技术市场上占有很高的份额。因为日本印刷本身并不生产特定的商品,表面上并没有形成垄断,但实际上很多日本厂商使用的技术都是日本印刷的专利,外国厂商很难突破。
(3)与外界一致
日本企业有很强的合群性,是典型的“蜜月主义”。无论国内国外,一旦与国外企业竞争,日企自然会合二为一,群策群力,分工负责,对外一致。因为日本企业知道,只有形成合力,才能在竞争中取胜,才能真正保护自己的利益。
三。日本放宽限制
近年来,随着外国强烈要求日本开放市场,日本进一步寻求和建设开放的国际社会,自1994年以来,日本逐渐放宽了限制,并取得了一些进展。
(一)日本放宽限制的领域
日本正计划放宽对竞争政策、住宅用地和公共工程、信息和通信、流通、运输、基准认证和进口、金融和证券保险、能源、就业和劳工、公害和环境、防灾和安全、教育、医疗福利、法律资格制度等诸多领域的限制。几乎涵盖了所有政府部门的业务和相关法律。
(2)日本放宽限制的原则
日本放宽限制的主要原则包括:
1.取消和放宽相关限制,尽量减少经济限制;
2、到私营部门进行相关检查;
3.界定限制的内容;
4.符合国际规则;
5.加快办理限制程序;
6.提高限制程序的透明度;
7.日本放宽限制的进展。
1995-97年和1998-2000年,日本先后出台了两次放松计划。一些地区已经采取了相关的政策和措施。
(1)在一九九五至九七年度推动放宽限制的计划
1994年12月19日,日本成立行政改革委员会。
1995年3月31日,日本内阁会议通过了《促进放宽限制计划》,决定推动放宽11个领域的1091项限制。
1995年4月19日,在行政改革委员会中成立了一个放宽限制的小委员会。
1996年3月29日修改了促进放宽限制的计划,研究对象扩大到11个领域的1797项。
1997年3月28日,再次修改了促进放宽限制的计划,研究对象扩大到12个领域的2823项。
(2)1998-2000年推动放宽限制的三年计划
1998年2月5日,日本成立了行政改革推进本部放宽限制委员会。3月31日,内阁会议通过了推进放宽限制的三年计划,决定放宽15个领域的624项限制。
1999年3月30日,修改了推进放宽限制的三年计划,研究对象扩大到15个领域的917项。
2000年3月31日,再次修改了推进放宽限制的三年计划,研究对象扩大到16个领域的1200多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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