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1目的:建立管理、使用、充装、检验、运输、贮存、附件、监督和检验的管理程序。
1.2范围:气瓶使用和保管部门。
53责任人:工程管理部、安全管理部、仓储单位、安保部、使用部门。
51.4程序
51.4.1气瓶必须由专人管理。每次下班前都要详细检查气瓶附件是否齐全可靠,摆放位置是否符合规定。
51.4.2气瓶的使用应遵守下列规定:
51.4.2.1禁止敲门或碰撞。
当51.4.2.2阀门冻结时,不应该用火烘烤。
51.4.2.3气瓶不得靠近热源,可燃和助燃气体气瓶与明火的距离一般不得小于10m。
51.4.2.4应该防止太阳在夏天爆炸。
51.4.2.5里的气体用不完,所以必须留有余压。当瓶内压力低于50kPa时,不得再次使用,瓶体应标有用尽标记。
开启和关闭51.4.2.6气阀时,操作者应站在气瓶的侧面,用专用工具缓慢开启或关闭。
51.4.2.7在开、关氨、苯等有毒、腐蚀性气体瓶时,应按安全规定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
51.4.3气瓶充装和定期检验。
凡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51.4.3.1,应提前妥善处理,否则严禁补填。
51.4.3.1.1油漆颜色和文字难以辨认的气瓶类型;
51.4.3.1.2安全附件不完整、损坏或不符合要求;
51.4.3.1.3不知道已充入何种气体或瓶内无剩余压力;
51.4.3.1.4钢印标记不完整或无法辨认;
超过检验期;
51.4.3.1.6瓶体经外观检查有缺陷,不能保证安全使用;
51.4.3.1.7氧气瓶瓶体或阀门沾有油污。
51.4.3.2气瓶充装压缩气体时,充装结束时的压力不得超过气瓶的设计压力。
51.4.3.3液化气的充装系数必须符合安全规定。氨的填充系数为0.53千克/升,二氧化碳的填充系数为0.60千克/升
51.4.3.4严禁超装液化气,超装气瓶不准出厂。
51.4.3.5的各种气瓶必须定期进行技术质量检验。含有氢气和氧气的气瓶每三年检验一次,氨气气瓶每两年检验一次。
51.4.4运输气瓶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在51.4.4.1拧紧瓶盖,轻卸。严禁抛、滑、撞。
51.4.4.2气瓶应妥善固定在车内。汽车装运的气瓶一般应水平放置,头部朝向一侧,装载高度不超过汽车高度。
51.4.4.3在夏天应该有遮阳措施,防止阳光暴晒。
51.4.4.4禁止在车内燃放烟花。运输可燃气体钢瓶时,车辆应配备消防设备。
51.4.4.5的易燃物、油脂和油腻物品不得与氧气瓶或氧气瓶同车运输。
51.4.4.6内的介质相互接触后能引起燃烧和爆炸的气瓶不得同车运输。
51.4.5储存气瓶应符合下列要求:
拧紧51.4.5.1的螺母,摆放整齐,留有通道,并妥善固定。躺下时,气瓶也应保持不滚动,头部朝向一侧。高压气瓶的堆放不应超过二层。
当51.4.5.2的媒体互相接触时,会引起燃烧。爆炸的气瓶必须存放在单独的房间内,并在附近设置灭火设备。
51.4.6气瓶附件的要求:
51.4.6.1应该配备保护装置,例如瓶盖,瓶盖上必须有通气孔。
51.4.6.2气瓶上应戴两个防震圈。
51.4.7气瓶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51.4.7.1公司使用的各种气瓶和设备部门负责全面管理。
使用51.4.7.2气瓶的单位应指定专人管理。使用、运输、储存、充装和进行技术检验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上述安全规定。
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制度在51.4.7.3的实施情况。
51.4.7.4气瓶爆炸,气瓶阀门飞出,或因气瓶事故造成火灾或中毒事故时,必须按国家劳动总局颁发的《气瓶安全监察条例》及时向安全部、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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