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图资发[2000]3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房屋局、房屋土地资源局、规划国土资源局):为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保障用地建设项目正常运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的规定,现就建设项目涉及矿产资源审批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修建铁路、公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建设单位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了解拟建项目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分布和开采情况。各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向建设单位提供建设项目范围内的资源分布和矿业权设置情况。
2.矿产资源上覆,是指因建设项目的实施,矿产资源无法开发利用。但建设项目与矿区重叠,且不影响矿产资源正常开采的,不予覆盖。
三。重要矿产资源是指国家规划的矿区、对国民经济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34种矿种中具有中型以上矿床的矿产资源。
4.对于需要覆盖重要矿产资源的建设项目,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由建设单位提出覆盖重要矿产资源的申请,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出具是否覆盖重要矿产资源的评估报告,报国土资源部审批。需要覆盖非重要矿产资源的建设项目,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由建设单位提出覆盖非重要矿产资源申请,经矿产地所在行政区域县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查,出具是否覆盖非重要矿产资源的评估报告,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
五、经批准的能覆盖矿产资源的建设项目,其范围内有采矿权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建设单位与采矿权人签订补偿协议并报批准部门备案,采矿权人应及时到原发证机关办理相应的矿区变更手续。
国土资源部二○○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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