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过程中潜在事故分析和评估 开展危险源辨识,主要目的是查找潜在的事故,并对其进行分析和评估,确定危险有害因素的危险等级,便于制定有针对性的控制措施和应急预案。下面介绍几种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常用的事故分析和评价方法。(一) 作业条件危险性评价法的应用危险因素的辨识、评价的方法很多,目前广泛采用的方法多是作业条件危险性评价法。它是美国的K.J.格雷厄姆(kenethJ.Graham)和G.F.金尼(GilbertF.Kinney)研究了人们在具有潜在危险环境中作业的危险性,提出了以所评价的环境与某些作为参考环境的对比为基础,将作业条件的危险性作为因变量(D),事故或危险事件发生的可能性(L),暴露于危险环境中的频率(E)及危险严重程度(C)作为变量,确定它们之间的函数关系。根据公式计算的危险性分值,用对照危险性分值划分的危险程度等级,来确定其危险程度。具体做法是:(1) 按照危险因素辨识的类别和内容,结合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作业过程,确定识别危险有害因素的范围和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2) 根据“作业条件危险评价法(LEC)”的基本原则,确定各个危险有害因素的事故或危险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分数值(L)。(3) 确定各个危险有害因素暴露于危险环境频率的分数值(E)。(4) 确定各个危险有害因素可能后果的分数值(C)。(5) 根据危险等级D=L×E×C,确定各个危险有害因素危险等级(D)。(6) 根据各个因素危险等级,分别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上述L为事故或危险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概率。事故或危险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分数值(L)见表5-1。表5-1 事故或危险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分数值(L)
| 分数值 | 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 分数值 | 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
| 10 | 完全可以预料 | 0.5 | 很不可能,可以设想 |
| 6 | 相当可能 | 0.2 | 极不可能 |
| 3 | 可能,但不经常 | 0.1 | 实际不可能 |
| 1 | 可能性小,完全意外 | | |
E为人体暴露于危险环境中的频率(次)。暴露于危险环境频率的分数值(E)见表5-2。表5-2 暴露于危险环境频率的分数值(E)
| 分数值 | 暴露于危险环境的频率 |
| 10 | 连续暴露于潜在危险环境 |
| 6 | 每日一次或数次在工作时间内暴露 |
| 3 | 每周一次或偶然的暴露 |
| 2 | 每月一次的暴露 |
| 1 | 每年一次或数次出现潜在危险环境 |
| 0.5 | 非常罕见地暴露 |
C为发生事故可能会造成的后果。可能后果的分数值(C)见表5-3。表5-3 可能后果的分数值(C)
| 分数值 | 可能后果 | 分数值 | 可能后果 |
| 100 | 大灾难,许多人死亡 | 6 | 重大,手足伤残 |
| 40 | 灾难,数人死亡 | 3 | 一般:轻微可恢复的伤害 |
| 15 | 非常严重,一人死亡 | 1 | 引人注意:不利安全健康 |
| 7 | 严重,躯干致残 | | |
根据公式D=L×E×C,确定每个因素的危险性大小。L×E×C的值越大,说明该系统危害性越大,必须加以防范,采取有效可靠的措施控制风险,达到允许的安全范围(也就是人们能承受的程度)。根据D值大小,参照表5-4确定危险等级表5-4 危险等级划分
| 危险等级 | 分数值 | 危险程度 |
| Ⅰ | 大于300 | 极其危险,停产整改 |
| Ⅱ | 160~320 | 高度危险,立即整改 |
| Ⅲ | 70~100 | 显著危险,及时整改 |
| Ⅳ | 20~70 | 一般危险,需要观察 |
| Ⅴ | 小于20 | 稍有危险,注意防止 |
这种方法的特点是简便,可操作性强,有利于掌握企业内部危险点的危险情况,有利于促进整改措施的实施。问题是三种因素中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只有定性概念,没有定量标准。实施时很可能在取值上因人而异,影响评价结果的准确性。(二) 安全检查表法(SCL)的应用安全检查表法一直是一种被广泛应用的方法,它以其系统、完整的特点和简单易行的优点而为人们所接受。在安全检查表评估中,所有可能导致危险的因素都将被涉及,可以使人们对整个工厂安全状态有着全面、系统的了解,对各个子系统的危险程度形成基本的认识,达到从宏观上掌握安全状态、找出危险源所在的目的。表5-5是某天然气采气输气作业场站安全管理内容检查表的一部分;表5-6是某天然气采气输气作业场站在投入运行时,对其进行验收检查的一部分。除此之外,还有半定量的安全检查表,主要是事先确定判别标准,检查时根据实际确定分数。表5-5 安全管理检查表(部分)
| 序号 | 检查内容 | 事实记录 | 检查结果 | 依据标准 |
1 2 | 公司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 站长和岗位工人安全生产责任制 | | | 《安全生产法》第4条 |
| 3 |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 | | 《安全生产法》第19条 |
| 4 | 安全管理人员 | | | 《安全生产法》第19条 |
| 5 | 公司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 | | | 《安全生产法》第20条 |
| 6 | 特种作业人员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 | | 《安全生产法》第23条 |
| 7 | 其他从业人员经本单位专业培训或委托专业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 | | | 《安全生产法》第21条 |
8 9 10 | 安全检查制度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各工种操作规程 | | | 《安全生产法》第17条 |
| 11 | 事故应急救援组织 | | | 《安全生产法》第69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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