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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土资源厅领导(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厅长)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领导(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厅长)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湖南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负责: (一)起草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和测绘管理的地方性法规,经批准后组织实施;按照规定负责相关的行政复议;研究制定土地资源和矿产资源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的政策;贯彻执行国土资源、矿产资源和测绘管理的技术标准、法规、规范和方法。 (二)组织制定和实施土地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参与报送省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查,指导和审查市(州)、县(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矿产资源调查评价,编制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地质勘查、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组织实施测绘发展规划和基础测绘计划。 (三)对市(州)、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施行政执法和国土矿产资源规划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承担并组织调解重大权属纠纷,查处重大违法案件。 (四)制定实施耕地特别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实施耕地用途管制,组织基本农田保护,指导未利用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监管,确保耕地面积只增不减。 (五)落实地籍管理措施,指导全省地籍管理工作;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指导土地确权、城乡地籍、土地定级和登记。 (六)按规定制定并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出资、转让、交易和政府收购管理办法,制定国有土地划拨使用目录指南和乡(镇)、村土地使用管理办法,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流转管理。 (七)指导全省基准地价、地价评估,审核从事土地评估的评估机构资质,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 承担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 (八)依法管理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查登记和转让的审查登记;根据授权审批对外合作区块;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和地质资料编绘管理;依法实施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审查确定地质勘查单位资质,管理地质勘查成果;按规定管理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和使用。 审核从事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的机构资质,确认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结果。 (九)组织开展地质灾害监测、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工作;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和环境地质的勘查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的过度开采和污染,保护地质环境;古生物化石产地等地质遗迹保护区和已确定具有重要价值的标准地质剖面图;按权限管理地质遗迹保护区。 (十)组织管理基础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籍测绘等省级或重大测绘项目、重大测绘科技项目。 (十一)依法审查测绘单位资质,管理测绘任务登记;依法审查向外国和外国组织、个人来湘测绘提供测绘成果的事项;依法管理地图编制,审查公开出版和展示的地图,管理和审查地名在地图上的表示。 (十二)管理省级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根据授权审核发布全省重要地理信息数据,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湖南省行政区域界线标准样图,组织指导基础地理信息社会化服务;管理全省国家测绘基准和测量控制系统,指导和监督各类测绘成果管理和测量标志保护工作。 (十三)安排、监督、检查国家财政拨付的地质勘查费、基础测绘专项资金和省财政拨付的其他资金,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国土资源管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监督管理。 (十四)组织国土资源、矿产资源和测绘的对外合作与交流。 (十五)归口管理湖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 (十六)承办省委、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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