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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王栋(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测绘资质延期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王栋(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测绘资质延期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职能:(一)贯彻执行国家国土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以及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方法,制定规范性文件;按照规定负责相关的行政复议工作。 (二)组织制定和实施区域土地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参与国务院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指导和审查地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组织矿产资源调查评价,编制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地质勘查、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 (三)对本地区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施行政执法和国土矿产资源规划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承担并组织调解重大权属纠纷,查处重大违法案件。 (四)组织实施耕地特别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实施耕地用途管制,组织基本农田保护,负责未利用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监管,指导生态环境建设,保障耕地占补平衡。 (五)组织实施地籍管理措施,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负责土地所有权、城乡地籍和土地登记。 (六)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交易和政府收购管理办法,实施《国有土地划拨使用目录指南》和乡(镇)村土地使用管理办法,负责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流转管理。 (七)负责土地定级、基准地价、地价评估,认定从事土地评估的评估机构资质,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承担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各类用地的审批工作。 (八)依法管理矿产资源采矿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负责按规定征收和使用矿产资源补偿费;评估机构负责矿业权评估资格的年度审查,并确认矿业权评估结果。 (九)依法管理矿产资源探矿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依法实施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审批对外合作区块;审核确定地质勘查单位资质,负责评估机构的探矿权评估资质年审,确认探矿权评估结果。 (十)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管理地质资料和地质勘查成果的收集。 (十一)组织地质灾害的监测、防治和地质遗迹的保护;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和环境地质的勘查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的过度开采和污染,保护地质环境;确定古生物化石产地、标准地质剖面图等具有重要价值的地质遗迹保护区。 (十二)监督检查国家财政拨付的地质勘查费,安排和监督检查财政拨付的其他国土资源专项资金。 (十三)组织土地资源和矿产资源的对外合作与交流 (十四)承办自治区政府和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 按照有关规定,管理自治区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和自治区测绘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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