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益法仅限于在某些条件下使用。
权益法是一种在特定条件下可以考虑采用收益法对矿业权进行评估的评估方法。我国矿山企业的现状是大中型矿山企业少,小型矿山企业多。小型矿山企业具有采矿方法落后、技术和财务管理不规范、占用资源少、产品初级等特点。在矿业权评估中,部分小型矿山企业能够披露或提供的技术和财务经济数据不够充分和规范,不具备采用现金流量法和收益法的条件;对于部分服务年限较短的矿山采矿权,采用现金流量法等其他收益法可能存在评估结果失真的问题。因此,根据这些矿山企业的实际情况,基于收益法评估原理设计了收益权益法,以满足目前一些矿业权评估的需要。
一、“收益权益法”的原理和特点
(一)方法原则
收益法在收益法评估原理的基础上,简化了收益法评估财务模型的计算程序,通过矿业权权益系数调整销售收入现值,计算矿业权价值。
矿业权权益系数由统计现金流量法和收益法矿业权评估结果测算。本质上是评估值与销售收入现值的比值,包含了收入渠道的全部内涵。在销售收入一定的情况下,矿业权权益系数与净利润或净现金流量正相关,与矿山总成本负相关。也就是说,总生产成本高的矿山净利润或净现金流量少,矿业权权益系数低;相反,总生产成本低的矿山,净利润或净现金流量多,矿业权权益系数高。
(2)方法的特点
1.收益权益法基于收益渠道评估原理,简化了净利润或净现金流量的计算过程,用矿业权权益系数代替。
2.收益权益法比其他评估方法需要更少的信息来评估采矿权。
3.由于矿业权权益系数是基于其他矿业权评估值的统计结果,不足以反映评估对象本身的地质、采(冶)业条件和经营状况。
二、财务模型和计算公式
(一)财务模式
权益法的财务模型是:
销货收入
贴现因素
销售收入现值(销售收入×折扣系数)
销售收入累计现值(上年销售收入累计现值+本年销售收入现值)
矿业权权益系数
矿业权评估值(销售收入累计现值×矿业权权益系数)
权益法矿业权评估价值评估表见表3。
(2)计算公式
根据收益权益法的原理和财务模型,其计算公式为:
其中:WP——矿业权评估值;
epi——年销售收入;
κ——矿业权权益系数;
r-贴现率;
I-年份序号(I = 1,2,3,…,n);
n—计算周期。
三。“收益权益法”的参数构成
权益法评估涉及的主要参数包括:资源储量、可采储量、生产能力、矿山服务年限及评估计算年限、开采(冶炼)技术指标、产品方案、销售收入、折现率、矿业权权益系数。
矿业权权益系数是收益权益法独有的。详情见表4:
四。收入公平法的适用范围
1.收益权益法适用于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和矿山生产建设规模均较小,但生产规模应符合矿山生产规模、矿山服务年限和储量规模相匹配的原则(见下一章参数选择“一般矿山合理服务年限参考表”)。
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和矿山生产建设规模划分依据国土资源部[2000]133号《关于印发:的通知》和国土资源部[2004]208号《关于调整部分矿产矿山生产建设规模标准的通知》,详见《矿业权评估指南》附件。
2.对于资源接近枯竭的矿山,可采用收益权益法对剩余服务年限不足5年的采矿权进行评估。
基于上述问题,如收益权益法对估价对象的地质、采(冶)业条件和经营状况反映不足等。因此,对于收益渠道评估,对于具备现金流量法、收益法等适用条件的人(具备或能够类比确定评估参数的人),不应使用收益权益法,而应首选现金流量法,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使用收益权益法。
五、《收入公平法》应注意的问题
1.收益权益法的适用范围是有限的。使用时,应注意不要超出其使用范围。
2.确定生产能力时,应遵循矿井生产规模、矿井服务年限和储量规模相匹配的原则。矿山生产规模、矿山服务年限和储量规模明显不匹配的,评估人员应根据确定生产能力和影响因素的原则,对生产能力进行调整。资源几近枯竭的矿山除外。
3.应注意评估中采用的销售价格是原矿价格、精矿价格还是金属价格。不同类型的产品方案对应不同的矿业权权益系数。
4.矿业权权益系数主要反映矿山成本因素,其数值应根据地质构造复杂程度、矿体埋深、开采技术条件、选矿冶炼(洗选)难易程度等进行定性分析后选取。
5.收益权益法计算模型中不考虑建设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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