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矿业权评估的原则
矿业权评估原则是规范评估行为和业务的基本准则。
1.尊重地质矿产勘查规律和资源开发经济规律的原则。
矿业权评估应尊重地质矿产勘查规律和资源开发经济规律,主要包括矿产形成和赋存规律、勘查活动和开发活动规律。充分分析从勘查活动中获得的各类信息、矿产的地质赋存条件、资源/储量的可靠性、矿石品位及其变化规律等技术经济内涵,客观确定制约评价的各种影响因素,科学判断资源的经济特征。
2.遵守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范和原则。
矿业权评估涉及的相关国家标准包括地质矿产勘查标准、矿山建设设计标准、采矿和选矿的各种技术标准等。地质矿产勘查规范是开展地质矿产勘查、评价勘查程度和质量、编制勘查报告、绘制地质图、圈定和计算储量等工作的标准和指南。也是矿业权评估过程中分析勘查合理性、勘查成果质量可靠性、矿产储量和矿石质量可信度、综合利用方案确定、开采技术条件分析、地质资料选择的依据。矿山建设规范和采选技术标准是评价人员进行评价的主要依据。企业财务制度是评估人员分析和预测评估对象未来收入的基本依据。
3.预测原则
一般来说,矿业权的价值并不是由形成矿业权的资本投入直接决定的,投资与价值之间并不存在确定的正相关关系。要评估某些探矿权的价值,就必须预测其找矿前景,发现有经济意义的资源或储量的潜力。对于采矿权和部分探矿权,需要合理预测其未来收益。
4.供求原则
由于矿产品的价格主要取决于矿产品市场的供求关系,供求关系与需求成正比,与供给成反比,所以矿业权市场作为矿产品市场的上游市场,也受到供求市场原理的制约,但矿业权市场的反应速度比矿产品的反应速度越来越慢。
5.改变原则
影响矿业权价值的因素很多,如采矿、选矿、冶金技术、矿产品价格等。这些因素的变化会引起价值的变化。因此,在矿业权评估中必须充分考虑这些影响因素引起的参数变化。在矿业权评估中,需要考虑评估对象的矿产资源是否因科技进步或环保要求而具有替代品。替代品的出现将直接影响矿产品的市场价格。
6.竞争原则
真正的市场价值是在市场中形成的,竞争的存在会影响买卖双方交易价格的形成。矿业权评估应考虑矿业权市场竞争程度对矿业权价值的影响。
7.最有效使用原则
效用最大化和追求利益最大化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对于不同的矿业权人,由于管理方式不同、开采技术不同、有效利用程度不同,矿业权的价值也会不同。矿业权评估应以先进技术管理水平条件下矿业权的最佳效用或收益为基础。
8.代入原理
在同一个矿业权市场中,具有相同或相似条件和效用的矿业权应具有相似的价格;同时,当存在条件和效率相同或相近的矿业权时,对价格最低的资产的需求最大。替代原则是使用可比销售法,即人们可以将已公开交易成功的类似矿业权与估价对象进行比较,通过了解两者之间的差异,找出估价对象的市场价格,从而创造条件。
二、矿业权评估的方式
(一)评价方式
矿业权评估应根据评估对象和目的选择合适的评估方式。矿业权评估有三种方式:收益、成本和市场。
1.收入渠道
它是指通过估计资产的预期未来收益,并将其折算为现值,从而确定待评估资产价值的一种评估方法。采矿权评估采用收益法,确定的采矿权价值是为获得预期收益而为取得该权利所支付的货币总额。矿业权的评估价值与矿业权的效用和有用性密切相关。采矿权的效用和收益越大,其价值就越大。用收益法评估矿业权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矿业权未来的预期收益是可以预测的,可以用货币计量;第二,采矿权人未来承担的风险是可以估计和量化的。用收益法评估矿业权应建立在矿业权持续经营和持续盈利的前提下。如果无法预测矿业权投资的未来收益,则不能采用收益法。
收益法是一种广泛使用的资产价值评估方法,容易被买卖双方接受。然而,用这种方法估算矿业权价值的关键是合理确定各种评估参数,包括经济参数、技术参数和管理参数。一般来说,已探明矿产资源/储量的矿业权可以对其未来开发收益进行估算,收益渠道评估法可用于评估矿业权价值。但探明矿产资源/储量的程度不同,对未来收益的估计的可靠性也会不同。因此,在采用收益法对低探明矿产资源/储量的采矿权进行评估时,应考虑其风险并进行适当调整。
2.成本方法
用成本法评估矿业权仅用于评估探矿权。当探矿权所指向的矿产地勘探程度较低,储量可靠性较差时,不宜采用收益法评估探矿权价值,可考虑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
这本书的基本原理是探矿权的价值由成本和修正系数决定。部分成本是指勘探中使用的各种技术方法(手段)的资金投入的现值,而不是原来的实际成本。校正系数是对成本的效用值和从这些成本投入中获得的信息所反映的成矿潜力和经济意义的判断,由地质专家和评价者的判断确定。根据估价对象的勘查程度和所获得的地质矿产资料的丰富程度的不同,可以进行不同程度的修正。对于尚未圈定的矿体探矿权,只能用勘查投资现值的效用值来判断,其修正系数称为“效用系数”。初步圈定的矿体探矿权,丰富了已获得的地质矿产信息。在判断成本效用值的基础上,还可以判断其进一步的找矿意义,然后用“调整系数”进行修正。因此,成本法评估探矿权价值的技术思路是,探矿权价值由调整修正系数后的勘查投入成本现值决定。
用成本法评估探矿权时必须明确两点:一是探矿权价值与成本有关,但不是由成本决定的;第二,探矿权价值与成本没有固定的比例关系。探矿权的价值取决于从勘查中获得的地质矿产信息的实际效用和意义。
3.市场方法
市场法,又称市场比较法,是指通过比较被评估矿业权与最近交易矿业权的异同,并调整一些参数来确定被评估矿业权价值的一种方法。
一般来说,市场法是最接近市场价格的有效方法,但市场法的应用需要具备一些前提条件:①要有发达的矿业权市场,矿业权交易频繁,容易获得与被评估矿业权相似的矿业权交易样本;②矿业权与被评估矿业权有可比指标、技术参数等数据。
用市场法评估矿业权的关键是调整矿业权的差异。差异的调整因素主要包括交易时间差异、地域差异和矿业权效用差异。要进行反映交通条件、自然条件、经济环境和地质采选冶条件差异的规模调整、矿石品位调整、矿产品价格调整、成本调整。
(二)影响评估方法选择的因素
1.采矿权的类型
不同类型、不同阶段的矿业权适用不同的价值评估方式和方法。比如探矿权和勘查工作程度高的探矿权,因为有条件预测未来收益,所以要用收益或市场来评估。勘查程度低的探矿权因矿产资源/储量可信度低,难以预测未来收益,故其价值评估主要选择成本法和市场法。
2.信息材料
矿业权评估所依赖的信息包括:地质、矿产、矿山建设、开发方案、采矿技术、财务、市场等。评价人员应根据可获得的相关信息的数量和质量,结合自身在矿产开发评价中的经验和知识,对信息的可获得性、可靠性、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分析和评价,选择合理的评价方式和方法。在评估报告中,需要说明信息的来源和质量,为什么选择这种评估途径和方法,现有的信息是否与选择的评估途径相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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