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益法矿业权评估的折现率采用统一的折现率。
采用风险累积法,折现率的一般计算公式为:折现率=无风险收益率+风险收益率+通货膨胀率。
由于评估中采用不变价格原则进行计算,折现率中通常不考虑通货膨胀,因此折现率=无风险收益率+风险收益率。
风险报酬一般包括政策、财务、业务和技术风险报酬,而地质勘探控制程度风险是技术风险的一部分。因此,折现率是否要考虑地质勘探控制程度或多少(是否为重要因素)是有争议的。考虑到地质勘探的控制程度不同,在资源的评价和利用上可以考虑,后续的地质勘探投入已经体现在现金流出上,国内外的经济评价/评估都没有特别考虑这个因素。因此,地质勘探程度不是考虑折现率的主要因素(有体现,但数值差异不宜过大)。
在方案修改过程中,考虑到《矿业权评估指南》中矿业权的DCF法计算模型将矿业投资者的合理回报由“扣除”统一为探矿权DCF法计入折现率的方式,建议单独列出平均投资回报率,即折现率无风险回报率+风险回报率+社会平均投资回报率。考虑到无风险收益率和风险收益率已经包含投资收益率,故保持不变,并补充说明:“无风险收益率和风险收益率包含社会平均投资收益率”。
由于矿业权评估价值对折现率高度敏感,折现率是所有评估参数中最重要的参数,政策性强,应通过计算定期公布。本次修订方案借鉴了加拿大8%的加权平均贴现率和国内8%或10%的经济评价基准收益率。根据《矿业权评估收益法修订方案》和《矿业权评估指南》,通过对部分案例的计算和比较,为避免评估结果出现较大波动,建议现阶段折现率为8% ~ 10%。勘探和生产矿井取低值,详查及以下取高值。对于部分高风险矿种和价格波动较大的矿种,可根据评估项目的具体情况,通过合理分析确定,但不限于上述范围。对于法定评估项目(矿业权出让评估和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区矿业权出让评估),国土资源部会出台具体的折现率标准(不能是区间值,9%用于现阶段及以后工作阶段的探矿权评估,8%用于探矿权、矿业权评估)。
折现率是方案讨论中的一个关键问题,专家和评估同行提出了许多意见,如折现率应按矿产类别确定,折现率按勘探阶段或预可研阶段确定,具体项目未作规定。
统一的折现率由评估机构合理确定,折现率数值和范围可能偏低偏窄,等等。上述意见均有其可取之处,限于时间,难以系统测算分析,有待结合今后的评估实践总结、吸收、完善。下一篇:吉林省夹皮沟金矿每月能领取生活补助吗(吉林省夹皮沟金矿采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