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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监察企业的权利

被监察企业的权利 劳动保护监察条例中规定:

“被处罚的企业对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企业有权拒绝违反劳动保护法律、法规的生产指令,并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劳动保护监察机关报告。”

“对违反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由企业或者主管部门根据情节和后果,给予行政处分,并可予以经济处罚。”

但是,“劳动保护监察机关认为处理不当的,有权提出异议,如仍有分歧,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监察企业有权对监察工作人员的执法过程的违法行为监督举报,劳动保护监察条例中规定:

“劳动保护监察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严格依法办事,遵守国家和企业保密制度。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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