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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电机操作安全技术交底

发电机操作安全技术交底 1.以内燃机为动力的发电机,其内燃机部分应严格按照内燃机操作安全交底操作。
2.新装、大修或停用10d以上的发电机,使用前应测量定子和励磁回路的绝缘电阻以及吸收比,定子的绝缘电阻不得低于上次所测值的30%,励磁回路的绝缘电阻不得低于0.5Mn,吸收比不得小于1.3,并应做好测量记录。
3.作业前检查内燃机与发电机传动部分,应连接可靠,输出线路的导线绝缘良好,各仪表齐全、有效。
4.启动前应先将励磁变阻器的电阻值放在最大位置上,然后切断供电输出主开关,接合中性点接地开关。有离合器的机组,应先启动内燃机空载运转,待正常后再接合发电机。
5.启动后检查发电机在升速中应无异响,滑环及整流子上电刷接触良好,无跳动及冒火花现象。待运转稳定,频率、电压达到额定值后,方可向外供电。载荷应逐步增大,三相应保持平衡。
6.发电机开始运转后,即应认为全部电气设备均已带电。
7.发电机电压太低,将对负荷(如电动设备)的运行产生不良影响,对发动机本身运行也不利,还会影响并网运行的稳定性;电压太高,除影响用电设备的安全运行外,还会影响发电机的使用寿命。因此,发电机连续运行的最高和最低允许电压值不得超过额定值的±10%。其正常运行的电压变动范围应在额定值的±5%以内,超出这个规定值时应进行调整,功率因数为额定值时,发电机额定容量应不变。
8.当发电机组在高频率运行时,容易损坏部件,甚至发生事故,当发电机在过低频率运转时,不但对用电设备的安全和效率产生不良影响,而且能使发电机转速降低,定子和转子线圈温度升高。所以发电机在额定频率值运行时,其变动范围不得超过±0.5Hz。
9.发电机功率因数不得超过迟相(滞后)0.95。有自动励磁调节装置的,可在功率因数为1的条件下运行,必要时可允许短时间在迟相0.95~1的范围内运行。
10.发电机运行中应经常检查并确认各仪表指示及各运转部分正常,并应随时调整发电机的载荷。定子、转子电流不得超过允许值。
11.停机前应先切断各供电分路主开关,逐步减少载荷,然后切断发电机供电主开关,将励磁变阻器复回到电阻最大值位置,使电压降至最低值,再切断励磁开关和中性点接地开关,最后停止内燃机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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