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已有设立煤矿衰老转型发展基金的先例。如美国煤矿自建成投产开始,就提取煤矿衰老报废资金,由煤矿集中掌握使用,用于衰老煤矿转产及煤矿关闭后职工安置、塌陷补偿和恢复地貌等事宜。我国《煤炭法》明文规定,国家建立积累煤矿衰老期转产资金的制度。
建议在国家和煤炭企业两个层面,分别以财政补贴、返还税费和成本列支、自提自用等方式,加快建立资源枯竭煤矿转型发展基金,扶持大型国有煤炭企业发展接续产业、安置分流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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