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矿井风量不足、采掘工作面无风微风作业的。二是矿井通风系统不合理不可靠、盲巷管理措施不到位的。三是瓦斯超限作业,瓦斯超限、停电停风不撤人或矿井1个月内发生2次及以上瓦斯超限的。四是应进行瓦斯抽采矿井未按规定相应建立地面固定瓦斯抽采系统、井下临时瓦斯抽采系统的。五是瓦斯抽采不达标仍进行采掘活动的。六是突出矿井未制定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或虽有措施但不落实的。七是未按规定及时进行瓦斯等级鉴定或认定的。八是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九是未进行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或经评估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其所属高突矿井仍生产建设的。十是未按规定实现双回路供电、使用淘汰不合格电气设备以及电气设备失爆的。十一是超能力生产、高瓦斯及突出矿井月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1/12的。十二是未按规定提取使用安全费用,导致瓦斯治理工程亏欠的。
下一篇:日本煤炭进口量增加
上一篇:泉港肖厝口岸进口电煤超150万吨
免责声明:
本网转载自合作媒体、机构或其他网站的信息,登载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本网所有信息仅供参考,不做交易和服务的根据。本网内容如有侵权或其它问题请及时告之,本网将及时修改或删除。凡以任何方式登录本网站或直接、间接使用本网站资料者,视为自愿接受本网站声明的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