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尽职调查过程中,投、融资方甚至相关技术人员常常将可研中的财务分析与矿权价值等同,其理由是,二者在参数选取如基建投资和运营成本、分析方法如折现现金流法等方面完全一致等。这种认识是不对的,理由如下:
a、可行性研究中的财务分析是以当时可行性研究批准的最佳技术方案为基础的经济分析,目的是确认项目的可行性。矿业权价值是将矿业权放在当地的矿业市场中进行估价,现金流量折现法只是矿业权估价过程中的方法之一。采矿权的价值是投资者和融资者的当前公平市场价值,包括项目的市场风险。从这个意义上说,可行性研究中的财务分析是矿业权价值范围内的特例,即消除了可识别项目的内在风险;
b、在预可行性研究和可行性研究程度的可行性研究过程中,其经济分析的目的是确认可采资源是否具有经济价值以及可能具有多大的经济价值,而不是价值评估。考虑到可采资源是储量,就要有相应的可信度。因此,外推因子较大的333资源因误差较大,不允许作为经济分析的依据进行折现(目前我国不宜将333资源折现为可采储量)。但不参与储量折算的资源量仍然是有价值的,在价值评估时需要对其进行估值,其中将其折现为折现现金流模型是其处理方法之一(纽约证券交易所和Valmin Code 2015版原则上不允许使用资源量进行估值,这与CIMVal Code的要求相矛盾;港交所在这一点上沿袭了纽交所的做法);
c、可行性研究中的一些参数在价值评估过程中需要修改。比如在可行性研究过程中,为了减少基建总投资,可以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获得一部分生产设备。但在评估矿权价值时,应将租赁设备修正为基本建设固定资产投资。采矿承包也有类似的情况。前期矿业权的取得成本在可行性研究中可作为无形资产摊销,但在矿业权评估中应作为沉没成本。
d、可行性研究是对预期生产计划的模拟,在其经济分析过程中,通常会涉及到假设的融资情况,如30%或70%的银行贷款。经济分析的结果(总现值)会随着融资条件的不同而相应变化。矿业权评估不允许融资的假设,只能假设所有投资都是自有资金。在折现率方面,可行性研究应充分考虑矿业权所有者的负债率,而矿业权价值评估应更多关注矿业权所在行业的负债率和矿产种类因素。
e、从可行性研究的角度来看,净现金流量的现值不小于零,即项目是可行的,可以考虑投资。从估值角度看,净现金流现值等于零,项目价值为零,不能考虑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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