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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跨国经营的企业征收的税种可能有(跨国公司的税收问题)

对跨国经营的企业征收的税种可能有(跨国公司的税收问题) 经营一个跨境企业,这三个税务问题必须要了解。

本文全文转自中盟磐合家族办公室

问:

2014年,本公司确认海外业务亏损人民币200万元。由于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无法抵消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只能由该地区次年的境外收入弥补。以后弥补的具体时限是什么?

答:要看国内利润。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第三条第(五)项规定,企业在同一境外国家(地区)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的亏损,不得与其境内或者其他国家(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相互抵销。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公告所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第十四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解释了财税[2009]125号第三条的相关规定,企业同一纳税年度的境内外收入总额为正的,其境外分支机构发生的亏损, 而由于上述结转赔偿限制而未得到赔偿的部分(以下简称非实际损失),今后将在此分支。

即:(1)企业当期境内外损益之和为零或为正的,其境外分支机构当年的非实际损失可以无限期结转弥补;

(二)企业当期境内外损益之和为负数的,境外分支机构实际亏损超过企业利润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期限(即结转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进行弥补,未超过企业利润的非实际亏损仍可无限期结转弥补。企业应记录海外分支机构实际亏损与非实际亏损的差额结转和弥补情况。

详见附件《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例2。

问:

我们公司是公认的高科技企业。今年由于发展需要,我们取消了海外办事处,将当时购买的房产出售用于办公,以获得大量的海外收入。这笔收入能否并入企业所得,按15%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视情况而定。

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和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第一条规定,高新技术企业申请并经认定的与境内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研发费用总额、收入总额、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的境外所得,可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可以对境外所得按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授信额度时,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因此,如果高新技术企业符合上述文件的要求,其收入可以按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境外所得导致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比例低于60%,不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的,企业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当年不再享受15%的优惠税率,全部所得按25%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

我公司是一家软件制造商,向海外关联方支付了软件使用费。这笔费用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

答:视情况而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6号)第五条规定,企业使用境外关联方提供的无形资产需要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应当考虑关联方对该无形资产价值创造的贡献,确定各自的经济利益。

如果企业只拥有无形资产的合法所有权,但对其价值创造没有贡献,向关联方支付特许权使用费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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