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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续暂停提取煤炭企业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

       关于继续暂停提取煤炭企业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

和煤矿转产发展资金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我公司于2013年8月6日发布《关于暂停提取煤炭企业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和煤矿转产发展资金的提示性公告》。根据山西省政府下发的《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全省煤炭经济转变发展方式实现可持续增长措施的通知》(晋政发〔2013〕26号)的规定,从2013年8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公司暂停提取煤炭企业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和煤矿转产发展资金。(详见公司公告2013-035号)

近日,公司接到《山西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暂停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和煤矿转产发展资金的通知》(晋财煤[2014]17号),根据文件要求,自2014年1月1日起至国家煤炭资源税改革方案正式公布实施之日止,公司继续暂停提取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和煤矿转产发展资金。公司将在国家煤炭资源税改革方案正式公布后,根据相关规定及时测算对公司当年利润总额的影响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太原煤气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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