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指出,河南省将严格煤矿准入制度,一律停止核准新建生产能力低于60万吨/年的煤矿,一律停止核准新建生产能力低于90万吨/年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对发生重大、特大的小煤矿依法予以关闭。对于存在瓦斯突出、水害威胁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经论证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依法实施关闭。
河南省进一步强化了各地政府监管责任,落实“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严格执行“一票否决”。同时,从事煤炭生产的企业必须有相关专业和实践经历的管理团队,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的副矿长必须具有安全资格证,且严禁在其他煤矿兼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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