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制度完善建议
3.1增强系统的完整性
3.1.1明确上覆非重要矿产资源的管理。
完善上覆不重要矿床管理的首要任务是明确是否应进行行政审批。以非审批方式进行管理的,要完善后续管理的具体措施和程序;仍由行政审批管理的,要根据行政许可设定机关的要求,在相应的法律文件中规定越权审批非重要矿产资源。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在各自的权限内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其他规范性文件无权设定行政许可。目前规定非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的国土资发[2000]386号,不是具有行政许可设定权的规范性文件,至少需要在国务院法律文件、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相应层级中予以规定。
3.1.2增加法律责任的规定
项目建设前,确定确需覆盖矿产资源的,必须先取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覆盖矿产资源的批准文件,否则不得覆盖。建设单位未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进行建设的,其行为构成对采矿权人的侵权,应当承担因重叠给采矿权人造成的全部损失。补偿范围应包括但不限于所涉采矿权的经济价值。
3.1.3明确准备金计提审查和备案的法律依据。
我部《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国土资发〔1999〕205号)及相关规范性文件中没有明确规定矿产资源储量重叠报告需要进行评审,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制度的合法性、衔接性和完整性。因此,有必要明确重叠储量评估和备案管理的法律依据。鉴于部门规章的效力级别高于规范性文件,应至少在部门规章层面明确规定储量叠加报告应当审查备案,为矿产资源储量叠加审查备案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
3.2增强系统的可操作性。
3.2.1界定超负荷矿产资源的补偿范围。
从本质上讲,侵占矿产资源的行为应当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侵权行为,其赔偿范围自然应当受到侵权责任法的调整。该法第19条规定:& ldquo侵犯他人财产的,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以其他方式计算财产损失。& rdquo可见,《侵权责任法》只规定了赔偿财产损失,法定赔偿项目不包括& ldquo经营亏损& rdquo。因此,对负担过重的矿产资源的法律赔偿范围应限于直接损失。& ldquo经营亏损& rdquo可以属于协议赔偿的范围。
3.2.2制定界定上覆矿产资源的技术规定。
覆盖层矿产资源的界定涉及相关工业指标、移动角度、保护矿柱边界、覆盖层深度、开采空区域边界的确定,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因此,有关部门应牵头组织技术专家制定具体的技术规定,对上覆矿产资源进行界定,为确定建设项目上覆区域是否影响矿产资源政策勘查开采提供明确指导。
3.3增强系统的凝聚力
一方面,要了解重要矿产资源审批是否是建设项目用地审批的前置环节,加强国土资源部规范性文件之间的衔接,加强与土地管理法规的衔接。从管理的实际需要和逻辑顺序来看,重要矿产资源审批设立建设项目用地前置审批环节是合理的,既能保护矿业权人的利益,又能保证建设项目后期建设的正常进行。另一方面,进一步明确重要矿产资源的范围,加强地方规范性文件与国土资源部规范性文件的衔接。重要矿产资源的范围以国土资源部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地方规范性文件要主动符合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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