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规范名称 | 报警规范 | 高规 | 民规 |
| 一类建筑划分 | 1.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和超过24m的单层公共建筑2.200床及以上的病房楼;每层建筑面积1000m2及以上的门诊楼3.每层建筑面积超过3000m及以上的商业楼、展览楼等。4.大型以上影剧院、会堂、礼堂5.地下铁道、车站 | 1.高层住宅、十九层及以上的普通住宅2.医院3.建筑高度超过50 m或每层建筑面积超过1000的商业楼、展览楼等。4.中央级和省级(含计划单列市)广播电视楼5.重要的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6.建筑高度超过50m的教学楼和普通的旅馆、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等 | 1.高级住宅、十九层及以上的普通住宅2.高层医院病房楼、300张床位以上的多层病房楼3.每层建筑面积超过1000m及以上的商业楼展览楼等4.1200座以上的影剧院5.特大型和大型铁咱旅客站6.省(市)级及重要开放城市的航空港7.一级汽车站及码头客运站 |
| 控制系统形成 | 区域报警系统;集中报警系统;控制中心报警系统 | 同报警规范 | 区域系统;集中系统;区域-集中系统;控制中心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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