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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高层建筑消防电气设计中若干问题的探讨

对高层建筑消防电气设计中若干问题的探讨 一、消防电气设计应遵循的规范  目前设计者应该熟悉和掌握的与高层建筑消防电气有关的设计规范主要有《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以下简称“高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以下简称“报警规范)、《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92以下简称”民规")等。前两部是国家标准,后者是国家建设部发布的行业标准。三部规范对高层建筑中一、二类建筑的划分以及对火灾报警与消防联动控制系统的设置与要求总体来讲是一致的,但从各自不同角度三部规范也各有侧重,有所区别。对设计者来说,国标是带有强制性的,必需严格遵守,部标或行业标准应服从国标。  二、火灾报警系统基本形式的划分及设备设置  火灾报警系统的形式应根据具体设计对象来确定,设计者首先必需搞清楚设计对象的建筑形式、规模、分类、建筑个体的分布等诸多因素,再根据这些因素来确定火灾报警系统的形式。  如表一,按“报警规范”,将火灾报警系统划分为三种基本形式:区域报警系统,集中报警系统和控制中心报警系统。而“民规”把报警系统分为四种基本形式:区域系统、集中系统、区域集中系统、控制中心系统。随着新技术不断出现,火灾报警设备和元件也在不断更新和发展。认为,报警系统设备的设置不宜复杂过多,过多会造成投资增大,可靠性降低,也不宜过于简单而达不到报警联动要求。应该在满足规范要求的前提下,强调注意系统的可靠性和经济性,还应注意不要单纯追求消防技术的先进性,而应结合国情充分考虑维护方便和维护水平。  表一
规范名称 报警规范 高规 民规 
一类建筑划分 1.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和超过24m的单层公共建筑2.200床及以上的病房楼;每层建筑面积1000m2及以上的门诊楼3.每层建筑面积超过3000m及以上的商业楼、展览楼等。4.大型以上影剧院、会堂、礼堂5.地下铁道、车站 1.高层住宅、十九层及以上的普通住宅2.医院3.建筑高度超过50 m或每层建筑面积超过1000的商业楼、展览楼等。4.中央级和省级(含计划单列市)广播电视楼5.重要的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6.建筑高度超过50m的教学楼和普通的旅馆、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等 1.高级住宅、十九层及以上的普通住宅2.高层医院病房楼、300张床位以上的多层病房楼3.每层建筑面积超过1000m及以上的商业楼展览楼等4.1200座以上的影剧院5.特大型和大型铁咱旅客站6.省(市)级及重要开放城市的航空港7.一级汽车站及码头客运站 
控制系统形成 区域报警系统;集中报警系统;控制中心报警系统 同报警规范 区域系统;集中系统;区域-集中系统;控制中心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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