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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综合防尘安全技术措施

矿井综合防尘安全技术措施

为了贯彻煤矿安全生产方针,积极有效地防尘、预防和防止井下工作人员患尘肺病,从根本上消除煤尘(尘肺病等)隐患的存在和发生,给井下创造一个良好的生产环境。虽我矿井下煤尘没有爆炸性,没有自燃倾向性,但它对井下工作人员身体健康造成极大危害,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151条规定,特制定综合防尘措施和综合防尘管理制度。
         一、综合防尘一般措施
        1、井下建立完善的防尘系统,管理齐全、水量充足,做到有巷有管、有管有水,采用静压水池供水。主要进、回风巷道、皮带运输巷道、采煤工作面、机巷、风巷、掘进巷道、溜煤眼、输送机转载点等处均要设置防尘水管。采区机巷、风巷、皮带运输巷和皮带运输机平巷每隔50米设一个三通阀门,其它大巷管路每隔100米设一个三通阀门。
        2、井下所有运煤转载点必须有完善的喷雾装置,使用正常。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主要进风大巷及掘进工作面都必须安装净化水幕,采煤工作面距上下出口不超过30米,距掘进工作面迎头不超过50米。放煤前必须开启,水幕应封锁巷道全断面,灵敏可靠、雾化好,使用正常。
        3、采煤工作面必须实行煤体注水防尘措施,不注不采、逢采必注。
        4、定期冲刷巷道积尘,主要大巷每年刷白两次,主要进回风巷每月冲刷巷道积尘,采区内巷道冲刷积尘每月两次。
        5、隔爆设施安装的地点、数量、水量,安装质量必须符合规定要求,一组隔爆水袋不少于60袋,距离30米(不少于20米),水袋棚用水量主要隔爆水袋400升/㎡,辅助隔爆水袋200升/㎡。
        6、建立防尘制度,配足防尘专业人员,各种记录、图纸、台账齐全,记录准确。
        7、健全测尘制度,按规定对矿尘进行分析、检验、测定,对全尘和呼吸性粉尘必须进行测定,记录齐全、准确可靠,测尘合格率符合要求。
        8、井下所有煤仓和溜煤眼均应保持一定数量的存煤,不得放空,并设置引水管。
        9、井下防尘用水必须过滤,其粉尘含量不得高于0.15g/L。
        10、采掘工作面必须采用湿式打眼,使用水炮泥,爆破前后放炮地点20米内必须洒水灭尘,否则不得放炮,爆破时应喷雾降尘,出煤时洒水。
        11、每旬冲洗一次岩帮,防止由装岩、支架、打眼等操作的振动或风流吹动引起再次粉尘飞扬。
        12、在集中防尘地点,作业人员要进行个体防护,戴好防尘口罩,产尘大的地点应采取降尘措施。
        13、加强通风管理,合理分配风量,岩巷掘进时巷内风速不得低于0.15m/s,不得大于4m/s;煤巷掘进时回风流风速不得低于0.25m/s,不得大于4m/s;运输机巷、采区进回风巷风速不得低于0.25m/s,不得大于6m/s;其它巷道内的风速也必须符合规程要求,尽量使风速达到最佳排尘风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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