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演变
我国建设项目矿产资源管理法律制度以《矿产资源法》为核心,以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支撑。
1.1矿产资源法和煤炭法的规定
《矿产资源法》从法律上确立了上覆重要矿床的管理制度,是储量上覆管理的最高法律依据。《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在建设具体项目前,需要向省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了解拟建区域内矿产资源的开采和分布情况,在覆盖重要矿床前,必须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也对拟建项目与重要矿床开采发生矛盾时的解决办法进行了界定,规定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先提出解决方案,征求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意见,再报国务院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煤炭法》规定了建设项目覆盖煤炭资源的管理,这与《矿产资源法》的立法意图基本一致,只是结合了煤炭资源开采的特点,其规定更侧重于限制和规范地面生产建设活动。《煤炭法》第四十九条规定,需经煤矿企业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有效期内,可以在该土地上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煤炭法》第51条要求& ldquo煤矿矿区范围内需要修建公共工程或者其他工程的,有关单位应当事先与煤矿企业协商,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 rdquo。
1.2国土资源部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国土资发[2000]386号和国土资发[2010]137号是专门规定建设项目应当涵盖矿产资源管理的两个规范性文件。《关于规范建设项目上覆矿产资源审批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86号)规定了如何界定重叠矿产资源和重要矿产资源的审批,以及重叠矿产资源的补偿;《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要求进一步严格管理范围,明确管理分工,规范审批要求,强化审批管理,并规定要做好与土地管理的衔接。除了这两个文件,《关于进一步改进建设用地审批工作提高审批效率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77号)还对覆盖矿产资源进行了规定,明确要求提高建设用地覆盖重要矿产资源的审查要求,加强建设项目覆盖矿产资源管理与土地管理的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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