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3.1矿山企业对它重视不够
制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的初衷是指导和督促矿山企业按照科学、合理、有效的原则更好地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安全预评价报告等后续相关报告的编制起到宏观指导作用。然而,在实践中,许多矿山企业并没有对开发利用方案给予足够的重视。有些企业直接把可行性研究报告当作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计划。实际上,两个方案在矿山建设方案确定、选矿、安全、经济等方面的要求基本一致,但在资源储量利用、产品方向论证等方面,后者高于前者。还有的企业只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作为办理采矿许可证的重要条件,草草编审。在随后的矿山设计和实际开采过程中,并不按照开发利用方案的内容进行工作,甚至有些内容相差较大,导致开发利用方案的编制违背了初衷。在实践中,尤其是在监督管理的过程中,企业自身变得被动。
3.2写作单位的业务水平有待提高。
《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98号)明确规定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资质,要求必须由国家批准的具有矿山设计资质的单位或省(区、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认可的具有设计能力的单位编制。2015年,国务院发布《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规定申请人可以根据需要自行编制开发利用方案,也可以委托相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明确了企业本身是开发利用规划编制主体的原则,不再要求编制资质,主要是为了把编制规划的服务留给市场。虽然降低了准入门槛,但由于这项工作专业性很强,没有资质的单位往往很难保证编制方案的质量。此外,编制单位和人员的专业能力和经验水平参差不齐,甚至在实践中经过多次修改,也容易产生不理想的结果,这让评审专家和主管部门很恼火。
3.3携带过多内容
现行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包含了矿山环境影响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土地复垦方案、矿山安全设计等报告材料中的必备内容,实际上承载了太多的任务。企业在申请采矿许可证时,已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环境保护部门的批复、土地复垦方案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以及矿山地质保护和环境治理恢复方案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等由专门机构编制和审核的材料。这些专业报告在内容和深度上远远超过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的相关章节。在实际工作中,一些地方行政主管部门以开发利用方案中的相关内容为依据,如环保部门以开发利用方案中的环境影响内容作为环境评价的依据;安全部门将开发利用方案中的矿井安全内容作为安全评价的工作依据。但这些内容并不是开发利用规划中的重点内容,只是为了服务于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而编写的,其深度和广度都不足以成为上述工作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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