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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作业安全防护

爆破作业安全防护

     (一)爆炸物品安全管理
          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及爆破作业必须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爆破物品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破作业安全规程》规定。
         (二)爆炸物品存储、运输(人力、车辆)、使用
          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由各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爆炸物品单位的主要领导人负责。
          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制定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岗位安全责任制,教育职工群众严格遵守,并根据需要设置安全管理部门或安全员。
          爆破材料库必须符合防爆、防雷、防潮、防火、防鼠要求,必须有良好的通风和防爆照明设备。
          由库房往工地或由工地回库房徒步运送爆破材料,炸药和雷管必须分开运送。搬运炸药与拿雷管人同一路行走时,应相距50m以上。
         (三)爆破作业安全措施及安全防护
    1.既有隧道改建爆破后,必须进行检查和妥善处理,方可通知车辆开通线路,8项检查内容是:
    (1)线路上部建筑(钢轨、扣件、轨枕等)是否完好;
    (2)线路状态(方向、水平、轨距、接头和道钉)是否正常;
    (3)外轨撑是否松动;(4)工作台和支护是否变形侵入限界;
    (5)部围岩有无松动危石;
    (6)机具材料和爆破扬弃的石碴,是否侵入行车限界;
    (7)有无哑炮和残余炸药;
    (8)爆破器材已撤出洞外。
    2.临近行车线进行爆破作业,必须遵守以下6项规定:
    (1)应在封锁线路时间内进行;
    (2)凡浓雾、暴雨、雷电等恶劣天气均不得进行露天作业,夜间作业必须有足够的照明和可靠的安全措施;
    (3)受爆破影响的既有设备必须在开工前迁移或做好防护,并对爆破后弃碴有可能覆盖线路的地段妥加保护;
    (4)不得采用火花起爆,在已通电的电气化区段严禁使用电雷管;
    (5)放炮前由工点负责人指派专人检查符合安全要求后,并待防护工作一切就绪可发出点炮信号;
    (6)放炮后立即清理线路上的泥碴和边坡上松动石块,确保行车安全。
    3.爆破作业安全防护有关要求
    爆破作业,必须由经过考试合格的爆破员担任。
    接触网、变电所爆破作业不应使用黑火药和电雷管。
    在铁路路基、桥梁、房屋、等重要建筑物及通信信号设备附近进行基坑爆破时,严禁放大炮,并根据安全距离要求、坑深入地质情况决定装药量,但一次装药量不得超过两管,同一孔位的爆破不得超过两次。
    在距运营的接触网5m内进行爆破作业时,应先向电调申请停电后,方可作业。
    临近行车线进行爆破作业,在已通电的电气化区段严禁使用电雷管。
    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遵守爆破安全操作规程。要有专人负责指挥;在危险区的边界,设置警戒岗哨和标志;在爆破前发出信号,待危险区的人员撤至安全地点后,始准爆破。爆破后,必须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才能发出解除警戒信号。
    爆破作业时,装完炮眼到起爆的间隔时间不宜大于10min,起爆后如确认炮已响 完,于最后一响5min后发出解除警戒信号和撤除警戒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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