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实施办法,上述四个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建设,须制定产能置换方案,实施等量或减量置换。等量置换指新、改、扩项目应淘汰产能数量相等的落后或过剩产能,减量置换是指项目应淘汰大于该建设项目产能数量的落后或过剩产能。
根据规定,2013年度及以后列入工信部公告的企业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不含各地列入明确压减范围的钢铁产能),方可用于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置换,且不得重复使用。已超过国家明令淘汰期限的落后产能,不得用于产能置换。
工信部将支持跨地区产能置换,引导国内有效产能向优势企业和更具比较优势的地区集中,鼓励各地积极探索实施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市场化运作的产能置换指标交易。工信部将搭建全国产能置换指标供需信息平台,并探索建立全国产能置换指标交易平台。
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将根据产业发展情况适时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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