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银首饰管理规定(金银首饰标识) 金银饰品标识管理规定(一)金银饰品标识管理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nbsp& nbsp第一条为了规范金银饰品标识,指导金银饰品生产经营企业正确标识和检验金银饰品标识,保护用户、消费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金银饰品质量检验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 & nbsp& nbsp& nbsp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金银饰品的标识应当遵守本规定。 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对金银饰品标识另有规定的,应当同时遵守。 & nbsp& nbsp& nbsp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金银饰品是指由金、银、铂等贵金属及其合金制成的饰品。 & nbsp& nbsp& nbsp第四条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全国金银饰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金银饰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 nbsp& nbsp& nbsp第五条经营者不得经营无标志、标志和标志不符合本规定的金银饰品。 & nbsp& nbsp& nbsp第六条金银饰品应当有标识。 金银首饰痕迹包括印记和其他痕迹。 & nbsp& nbsp& nbsp第七条金银饰品标识应当清晰、牢固、易于识别。 & nbsp& nbsp& nbsp第八条金银饰品的印记应当包括材质名称和金(银、铂)量。 单件金银首饰重量小于0.5g或者确实难以标注的,可以免除标注内容。 金银饰品由金、银、铂等两种或三种贵金属制成的,应以所用贵金属材料的名称和金(银、铂)含量作为标志内容。 & nbsp& nbsp& nbsp第九条金银饰品印记应当由生产者印制在金银饰品上。 材料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可以用元素符号表示。 金(银、铂)的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 & nbsp& nbsp& nbsp第十条金银饰品的其他标识可以是一个或几个,其他标识的内容应当包括金银饰品名称、材质名称、金(银、铂)含量、生产者名称、地址、产品标准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按重量出售的金银饰品也应包括重量。 其他金银饰品标识的内容由生产者标注。生产者和经营者对标注其他标识内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金银首饰的其他标志使用的文字应当是规范汉字;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和外语。 & nbsp& nbsp& nbsp第十一条金银饰品的名称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标注。 & nbsp& nbsp& nbsp第十二条以其他标记标注的材料名称和金(银、铂)含量,按第九条第二、三款执行。 & nbsp& nbsp& nbsp第十三条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的具有金银饰品生产资格的法人的名称和地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标注:& nbsp& nbsp(一)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应当在其生产的金银饰品上标注各自的名称和地址;& nbsp& nbsp& nbsp(二)集团公司、分公司或者集团公司生产基地生产的金银饰品上可以标注集团公司、分公司或者集团公司生产基地的名称和地址,或者只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和地址;& nbsp& nbsp(三)许可合同或者协议规定相互合作但独立经营的企业,应当在其金银饰品上标明各自生产企业的名称和地址;关键词:贵金属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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