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铜行业结构调整,制止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近日制定了铜冶炼行业准入条件,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从现在起,各地要将这一行业准入条件作为铜冶炼建设项目投资备案管理、土地供应、环境影响评价、信贷融资的依据。在企业布局和规模要求上,单系统铜冶炼能力应在10万吨/年及以上,自有矿山原料比例应达到25%以上,项目资本金比例应达到35%及以上。在资源综合利用方面,新建企业铜冶炼总回收率达到97%以上;粗铜冶炼回收率在98%以上;覆盖面积小于4平方米/吨铜。现有企业铜冶炼总回收率达到96%以上;粗铜冶炼回收率达97%以上。今后,投资管理部门不得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的新建和改造铜冶炼项目进行备案,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供地手续,环保部门不得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信贷,电力部门依法停止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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