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实施意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日期在2014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9日间的在用锅炉,按要求完成提标改造并经验收合格的锅炉业主单位,可申请补助资金,不包括已列入高新区燃气锅炉提标改造计划的锅炉。
完成锅炉改造的业主单位向市生态环境局辖区分局提交申请资料,辖区分局出具验收认定意见;市生态环境局审核补助资金申请,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将资金拨付给补助对象。
补助标准
生物质锅炉提标改造,单个项目补助资金最多不超过改造费用的50%,同时不超过以下资金补助标准:
(1)单台容量小于等于4蒸吨补助资金(万元)=3×锅炉容量+3
(2)单台容量大于4蒸吨且小于20蒸吨
补助资金(万元)=3×锅炉容量+5
(3)单台容量20蒸吨及以上补助资金(万元)=3×锅炉容量
以下为原文
海口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海口市锅炉提标改造补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海环规字[2023]1号
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海口市锅炉提标改造补助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海口市锅炉提标改造补助的实施意见
海口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6月9日
来源:海口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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