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第12条中“设备投资奖励”
1.企业实施工业投资项目是指工业企业已按规定完成工业投资项目备案或核准。
2.可奖励的设备包括购置的生产设备、自制的生产设备,以及智能仓储设备、生产专用空调、模具、测试设备、检测设备、环保设备、安全生产设备、光伏设备、自用发电机、专用货车(如混凝土搅拌运输车、混凝土泵车、重型罐式货车、全地面起重机等)等。
来源:诸暨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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