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矿产资源短缺日益严重,国际社会对矿产资源的竞争日益激烈。随着中国经济的稳步增长,中国矿产资源的对外依存度也在不断上升。进一步引进外资,实施& ldquo一带一路& rdquo在建设背景下,中国的矿业政策发生了一些新的变化,包括司法观点。
对此,陕西郑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陕西省律师协会金融证券保险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律师规则委员会副主任刘龙飞表示,外商投资矿业最引人注目的是2017年6月28日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联合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
在新版《目录》中,鼓励类矿业包括五项,具体为:一是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和矿井瓦斯利用。第二,提高石油采收率(以工程服务的形式)和相关新技术的开发和应用。三是物探、钻井、测井、录井、井下作业等石油勘探开发新技术的开发与应用。四是提高矿山尾矿利用率的新技术开发应用和矿山生态修复技术综合应用。第五,我国稀缺矿产(如家宴、铬铁矿)的勘探、开采和选矿。
此外,新目录还设置了一些限制条件,包括:一是石油天然气(包括煤层气、油页岩、油砂、页岩气)勘探开发(限于合资、合作)。其次,特殊和稀缺煤炭的勘探和开采(由中方控制)。第三,石墨勘探和开采。第四,稀土冶炼分离(限于合资、合作)和钨冶炼。
对于采矿业,新目录中的禁止类主要包括: (一)钨、钼、锡、锑、萤石的勘查开采;(二)稀土勘查、开采和选矿;(三)放射性矿产的勘探、开采和选矿;(四)放射性矿物冶炼加工和核燃料生产。
刘龙飞介绍,在鼓励境外矿业投资方面,2017年8月4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交部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的指导意见》,指出:鼓励在审慎评估经济效益的基础上参与境外能源资源勘探开发。同时,鼓励境外投资,进一步提高税收、外汇、保险、海关、信息等方面的服务水平,为企业创造更好的便利条件。
同时,2017年政府工作报告特别提到: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上市发行债券,允许其参与国家科技项目。在资质许可、标准制定、政府采购以及“中国制造2025”政策等方面,内外资企业一视同仁。地方政府可以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制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此外,指出地矿系统、有色冶炼、煤炭钢铁企业债务水平降低,将促进企业盘活存量资产,推进资产证券化,支持市场化合法债转股,增加股权融资。
矿基金方面,随着我国《私募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顶层设计的出台,我国私募基金已经形成了一法一案两规三法七指引的较为完整的监管体系,我国私募基金也完成了从野蛮生长到规范有序的转变。对于矿业,以前也有矿业风险勘探基金,& ldquo一带一路& rdquo矿业发展基金中也有一些纯民间的矿业投资基金,但总体规模都比较小。相信以后会迎来更大的发展。
2017年7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发布了《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现在和今后的诸多矿业权流转都将起到极大的指导作用。主要亮点如下:
▲明确矿业权出让合同由国土资源部门与受让方签订。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转让合同自依法成立时生效。此外,采矿权的取得时间可以根据相关文件中载明的有效起始日期来确定。
▲未取得采矿权将矿产资源交由他人勘查开采的合同无效。矿业权转让合同一经产生即具有法律约束力。矿业权转让申请未经批准不得变更矿业权。但矿业权出让合同未生效,但应履行批准或协助批准的义务。转让方不履行批准义务时,受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违约责任。
▲采矿权租赁合同自依法成立之日起生效。如果在租赁合同中约定采矿权人只收取租金和承包费,放弃矿山管理,不履行安全生产、生态环境恢复等法定义务,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则合同无效。
▲合同合作勘查开采不属于矿业权转让。合同式合作勘查、开采合同依法成立时生效,备案不是合同生效的必要要件。矿业权适用房地产法律法规的调整。矿业权抵押合同自依法成立之日起生效,抵押权自登记时成立。主管部门的备案手续视为登记,法院有权拍卖或变卖矿业权或作出以矿业权清偿债务的裁定。
▲约定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脆弱区等区域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或者损害环境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
刘龙飞强调,目前中国矿业M&A实践中需要注意的是,一是M&A模式的转变。在海外M&A,以中国企业多数股权为特征的M&A模式正在改变,购买少数股权、与被收购方签订产量包销合同或达成涉及控股公司的多年协议等新模式层出不穷。
例如,中国武钢对加拿大矿业公司ConsolidatedThompson的投资,河北钢铁对加拿大铁矿石公司Alderon的投资,都涉及收购上市公司少数股权和直接投资矿产项目权益。在新模式下,中国企业可以在不触发要约收购的情况下获得更高的实际项目收益。未来,矿业资产仍将是中国海外收购的重点。虽然买断的机会依然存在,但会越来越多的采用其他收购模式。
其次,并购的法律尽职调查。在M&A交易中,法律尽职调查不同于其他行业,其特殊性主要体现在律师应重点调查:一是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的相关信息。二是调查目标企业的矿业权是否存在权利负担或限制。三是目标矿区资源调查。第四,能源开采企业的安全生产调查。第五,环保。
这些都属于矿山交易中尽职调查的个别内容。当然,所有尽职调查中的共同内容也不能忽视。
第三,并购后的公司治理。很多中国企业不太重视公司治理结构,基本上& ldquo用一个声音说话;听主席的。如果主席不能处理任何事情,主席自然会去找市长。但在跨境M&A,中国企业往往很容易投入真金白银,挽救了被收购公司的经营困境,成为大股东,却发现无法完全控制公司。
分手费和反向分手费。为了追求国际M&A交易的确定性,出现了分手费(卖方)和反向分手费(买方)的概念。通常在M&A交易的复杂文本中,双方会对分手费和反向分手费的触发条件进行详细约定。但是,对于计划走出国门的中国企业来说,在谈判这一条款时要特别注意:
(1)中国政府的批准是否与支付分手费/反向分手费挂钩?
(2)分手费/反向分手费支付的计算依据;
(3)分手费/反向分手费需要结合其他交易保护机制。
刘龙飞还强调,在跨国矿山并购案中& ldquoVIE & rdquo小心使用图案。这主要是针对外资进入中国的限制或禁止行业。
虽然1999年新浪海外上市率先采用协议控制模式,但很多内地公司海外上市都走了这条路。然而,2015年1月,商务部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 ldquo“草稿”& rdquo)开放评论。草案按照注册地标准界定外国投资者,并引入& ldquo实际控制& rdquo标准,即由外国投资者控制的境内企业视为外国投资者,协议控制被明确规定为对外投资的一种形式。如果该草案在未来成为法律,VIE架构将可能面临严峻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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