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矿试验样品的具体需求取决于许多因素。一般综合考虑以下几种情况:
1.大量矿样一般取自矿床早期开采区,少量验证矿样应取自后期开采区。当矿床矿石储量较小,矿山生产年限较短时,可以不考虑分期取样。
2.矿石样品应取自矿床中不同的矿体和矿段,以满足不同组合的选矿试验。如果不能单独开采或不需要单独选矿,只能取混合矿样进行混合矿样选矿试验。
3.不同类型和工业品位的矿石,当物质组成特征和矿石性质差异较大时,应按不同类型和工业品位的矿石取样,以便于进行单一样品或混合样品的选矿试验。
4.对于不同类型和工业品位的矿石,当其主要成分的平均品位和伴生有益有害成分的含量相差较大时,根据其品位变化特征,应在采矿设计所划分的矿区和中段分别取样,以便进行单一或混合选矿试验。如果不能单独开采或不需要单独选矿,只能取混合矿样进行混合矿样选矿试验。
5.为了充分利用国家矿产资源,当矿床内存在一定量的表外矿产时,应分别采取表外矿产的选矿试验样品,以评价其回收利用的可能性和合理性。
6.当矿体、围岩、包裹体和岩脉中含有稀贵元素和其他可综合回收的组分时,应在详细研究这些伴生组分的赋存状态和分布的基础上,采取有代表性的矿样进行综合回收试验研究空。
7.应取一定数量的围岩和矿体顶底板岩样,以便于选矿试验。根据矿床开采中混入的废石种类、成分和比例,应混入矿石加工试验的矿样中。混入矿样中的废石量应根据设计的废石混入率确定;在尚未进行矿床开采设计时,露天矿一般可按5-10%准备,化学矿按3-5%准备,露天矿按10-25%准备。
8.根据试验研究单位的要求,在矿石附近取一定数量的高品位矿样和围岩,以便试验研究单位调整矿样可能出现的品位偏差或满足试验中的临时需要。
9.应采集岩石和矿物鉴定样品,代表不同岩性和层位的各种类型和等级的矿石、围岩和包裹体。具体要求由选矿试验研究单位提出。
10.应采取破碎、磨功指数试验和自磨介质试验的样品,具体要求由选矿试验研究单位提出。
选矿样品数量的确定主要从以上10个方面入手。鉴于采取矿物样品的复杂性,矿山机械一般会根据客户的要求派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指导。一方面方便了客户,另一方面保证了取矿样的准确性,为后续选矿工艺获取准确数据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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