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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新能源竞配管理办法:单个项目不低于100MW 5年内不得转让!

9月3日,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发布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上网消纳新能源发电项目竞争性配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明确规定通过竞争性配置确定投资主体的上网消纳风电、光伏项目,不包括市场化并网项目和分布式新能源项目。此类项目上网电量全部进入电力市场,上网价格通过市场交易形成,项目投资风险由投资企业自主承担。

分盟市年度上网消纳新能源建设规模兼顾资源禀赋、电网接入空间和地区新能源消纳能力。电网企业要加强电网建设,提升新能源接入能力;各盟市应加强招商引资和重点负荷项目建设,增强地区新能源消纳能力。鼓励开发资源规模小、上网消纳压力大的盟市优先布局市场化消纳新能源项目,实现资源开发与产业发展协同互促综合效益最大化。

盟市能源主管部门依据自治区上网消纳新能源项目建设方案,按照单个项目规模不低于10万千瓦,会同省级电网企业研究确定本地区年度批次具体项目规模、选址。

项目纳入年度批次建设规模后,各盟市能源主管部门应依法依规履行核准(备案)手续,禁止超建设规模核准(备案)项目,禁止拆分规模核准(备案)项目。

项目应于核准(备案)2年有效期内实质性开工建设,确需延期开工的,应按规定履行延期手续。核准(备案)只能延期一次,延期时间最长为1年。核准(备案)逾期未开工的,盟市能源主管部门应及时清理废止。

项目纳入建设规模后,开发企业要严格按照批复方案和核准(备案)要求开展项目建设,5年内不得转让项目或股权;同一集团内业务调整等确需变更项目投资主体或股权比例的,由盟市能源主管部门按规定履行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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