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9日,云南省能源局、云南省能监办联合印发《云南省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原文见附件),文件有效期五年。
根据文件,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项目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的,年自发自用电量占发电量的比例,依托公共机构建设的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不得低于30%,依托工商业厂房建设的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不得低于50%。
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原则上选择全部自发自用模式,项目投资主体应通过配置防逆流装置实现发电量全部自发自用。
南方区域电力现货市场连续运行期间,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可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参与现货市场。
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的电力用户负荷发生较大变化,投资主体可向备案机关申请调整为集中式光伏电站。
公共连接点为35千伏或110千伏电压等级的分布式光伏项目,如项目建设规模发生重大变更的,变更备案后,应按照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管理,先期建成的分布式光伏上网模式应同步调整为全部自发自用。
原文如下:
云南省能源局 国家能源局云南监管办公室 关于印发《云南省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云能源新能〔2025〕223号
各州(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云南电网公司、昆明电力交易中心:
现将《云南省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云南省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云南省能源局
国家能源局云南监管办公室
2025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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