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煤炭网

我的煤炭网>新闻>新能源>太阳能>

内蒙古乌审旗废止户用分布式光伏开发建设管理(试行)办法

日前,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能源局发布公告,正式废止《乌审旗户用分布式光伏开发建设管理(试行)办法》。

据了解,此次政策废止依据2025年,国家及自治区能源主管部门相继出台分布式光伏开发建设管理新政策和新实施细则,分别为:《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发新能规〔2025〕7号)和《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分布式光伏项目开发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内能源发〔2025〕5号)。鉴于乌审旗印发《办法》与国家及自治区最新政策存在定义、并网方式、建设地点、办理流程与上位政策要求不统一,且乌审旗制定《办法》时所依据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13〕433号)等政策已废止,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关于“规范性文件与上位法冲突或调整对象消失的应及时废止”的规定,现对我旗印发的《乌审旗户用分布式光伏开发建设管理(试行)办法》(乌政发〔2024〕26号)予以废止,今后按国家、自治区相关要求执行户用光伏开发建设管理工作。

废止时间。自2025年7月22日乌审旗人民政府2025年第8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之日起,《乌审旗户用分布式光伏开发建设管理(试行)办法》(乌政发〔2024〕26号)正式废止。

政策衔接。对于已依据原办法开展的项目,我旗将妥善做好后续事宜,确保项目平稳过渡,切实保障群众利益。新实施项目依据《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发新能规〔2025〕7号)和《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分布式光伏项目开发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内能源发〔2025〕5号)相关政策执行。

原文如下:

乌审旗能源局关于废止《乌审旗户用分布式光伏开发建设管理(试行)办法》的公告

各苏木镇、旗直部门,各相关企业:

经乌审旗人民政府2025年第8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原则同意废止《乌审旗户用分布式光伏开发建设管理(试行)办法》(乌政发〔2024〕26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废止依据。2025年,国家及自治区能源主管部门相继出台分布式光伏开发建设管理新政策和新实施细则,分别为:《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发新能规〔2025〕7号)和《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分布式光伏项目开发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内能源发〔2025〕5号)。鉴于我旗印发《办法》与国家及自治区最新政策存在定义、并网方式、建设地点、办理流程与上位政策要求不统一,且我旗制定《办法》时所依据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13〕433号)等政策已废止,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关于“规范性文件与上位法冲突或调整对象消失的应及时废止”的规定,现对我旗印发的《乌审旗户用分布式光伏开发建设管理(试行)办法》(乌政发〔2024〕26号)予以废止,今后按国家、自治区相关要求执行户用光伏开发建设管理工作。

二、废止时间。自2025年7月22日乌审旗人民政府2025年第8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之日起,《乌审旗户用分布式光伏开发建设管理(试行)办法》(乌政发〔2024〕26号)正式废止。

三、政策衔接。对于已依据原办法开展的项目,我旗将妥善做好后续事宜,确保项目平稳过渡,切实保障群众利益。新实施项目依据《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发新能规〔2025〕7号)和《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分布式光伏项目开发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内能源发〔2025〕5号)相关政策执行。

同时,我局将加大对新政策宣传力度,全力做好政策衔接工作,并帮助广大群众和企业准确理解新政策,确保分布式光伏项目开发建设管理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推进全旗分布式光伏产业高质量发展。

乌审旗能源局

2025年10月29日

下一篇:国家能源局对电力业务许可证延续及注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上一篇:2025-2026年度冀北新能源机制电价竞价问题记录及答复清单(更新至11月10日)

免责声明: 本网转载自合作媒体、机构或其他网站的信息,登载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本网所有信息仅供参考,不做交易和服务的根据。本网内容如有侵权或其它问题请及时告之,本网将及时修改或删除。凡以任何方式登录本网站或直接、间接使用本网站资料者,视为自愿接受本网站声明的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