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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印发《招标人主体责任履行指引》

11月1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招标人主体责任履行指引》的通知,本指引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通知提出,招标人作为国有资金或者国家融资资金的使用者,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科学性、合法性、廉洁性负主体责任。招标人要建立招标投标事项研究决策、合规审查、监督纠错、绩效评价、风险防控等管理机制,保障主体责任落实。

招标人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落实支持科技创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有利于实现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的要求。

详情如下: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

《招标人主体责任履行指引》的通知

发改法规〔2025〕13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局)、交通运输厅(局、委)、水利(水务)厅(局)、农业农村厅(局、委)、商务主管部门、国资委、招标投标指导协调部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牵头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各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压实招标人主体责任,我们制定了《招标人主体责任履行指引》,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 通 运 输 部

水  利  部

农 业 农 村 部

商  务  部

国务院国资委

2025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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