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8日,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印发《辽宁省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件明确,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可选择全部自发自用或者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的,年度上网电量占发电量的比例原则上不高于50%,地方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应会同电网企业加强项目运行情况监测评估,对于出现两年上网电量比例超50%的项目,设置防逆流设施,后续不允许上网。
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可选择全部自发自用模式,需提前设置防逆流设施;也可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参与现货市场,上网比例有关规定与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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