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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分布式光伏新政:自用比例30%~50%,存量已备案可全容量上网

10月28日,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联合印发《河北省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明确分布式光伏并网等相关要求。

根据文件,利用农业种植设施、渔业养殖设施、牲畜养殖设施、林业种植培育设施等农业设施建设的光伏电站为集中式光伏电站,按照集中式光伏项目管理。

利用固定建筑物屋顶及其附属场所建设的容量、电压等级超出第五条规定的光伏发电项目,按集中式光伏电站管理,自由选择三类上网模式;选择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的,自发自用比例不得低于50%。

上网比例设定及执行办法:上网模式选择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的,年自发自用电量占发电量的比例,依托公共机构建设的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不得低于30%,依托工商业厂房建设的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不得低于50%。

对于年自发自用电量低于上述规定的项目,年超比例上网电量结算部分,由电网企业按本项目同年上网电量平均结算价格在次年扣除,扣除部分的电费由全体工商业用户分享。

不得违规长期占用可开放容量:分布式光伏项目获得接入系统方案意见后,应尽快建成并网,原则上,接入系统电压等级380伏及以下的,并网有效期为三个月,其他电压等级并网有效期为六个月。逾期未报验收的,接入系统设计方案答复意见作废。

需要强调的是,对于2025年1月23日前已备案(包括发布之日后变更备案信息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且于2025年5月1日前并网投产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仍按原有政策执行。

对于本细则印发之日前已按照《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备案且于2025年12月31日前并网投产的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不作年自发自用电量比例要求。

具体见下(附解读):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冀发改能源规[2025]3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行政审批局,张家口市能源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

为促进分布式光伏发电高质量发展,助力构建新型电力系统,我们制定了《河北省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

2025年10月28日

附件:河北省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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