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要求,严格新建煤矿准入标准 ,一律停止核准新建生产能力低于45万吨/年的煤矿和生产能力低于90万吨/年的煤与瓦斯突出煤矿。新建、改扩建煤矿不采用机械化开采的一律不得核准。加大关闭淘汰煤矿落后产能力度,重点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和年产30万吨以下的小煤矿。
《意见》鼓励煤炭企业与用户企业签订中长期购销协议,强化供需双方战略合作,稳定和扩大煤炭市场份额。鼓励电力企业高效就近用煤,实现供需双方合作共赢,促进煤炭供应侧与需求侧协调均衡发展。同时,加快山东(济宁)煤炭交易中心、鲁中煤炭交易中心建设,引导煤炭企业稳步推进煤炭现货、期货交易,培育我省煤炭市场交易体系,促进供需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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