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加快小煤矿退出。重点关闭9万吨/年及以下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加快关闭9万吨/年及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等灾害严重的煤矿;坚决关闭发生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9万吨/年及以下的煤矿;关闭超层越界拒不退回和资源枯竭的煤矿;关闭拒不执行停产指令仍然组织生产的煤矿;关闭经停产整顿后仍不能实现正规开采和安全质量标准化不达标的煤矿。二是提高准入门槛。一律停止核准新建生产能力低于60万吨/年的煤矿;一律停止核准新建生产能力低于90万吨/年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现有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等灾害严重的生产矿井,相关部门和单位不准扩大产能。三是加强煤炭产能监管。对煤矿企业存在“三超”作业的,按重大隐患要求企业进行停产整顿。各级监管监察部门要加大处罚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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