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介绍,《办法》中规定了商品煤炭中的发热量、灰分、硫分以及汞、砷、磷、氯、氟等指标的限量值。
“商品煤质量标准与运距和使用地区挂钩,商品煤必须按规定标识,并与实际煤质相符。”日照检验检疫局工作人员说,《办法》还提出,达不到相关质量要求的商品煤,不得进口、销售和远距离运输。
近年来,我国煤炭进口量不断增长,2009年由煤炭净出口国变为净进口国,2013年进口量达到了3.27亿吨,当前是全球第一大煤炭进口国。《办法》施行后必将对进口煤炭贸易产生一定影响。
据介绍,1-11月份,日照口岸进口煤炭1400万吨左右。为此,日照检验检疫部门提醒企业要加强与检验检疫部门沟通联系,及时掌握相关政策及检验标准;注意从源头上控制采购煤炭质量,必要时可实施装运前检验;规范贸易合同签订,特别是订明质量不达标后的调价、索赔或退货条款,避免因质量不合格造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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