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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二条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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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二条红线”

1)矿井风量不足、采掘工作面无风微风作业的。

2)矿井通风系统不合理不可靠、盲巷管理措施不到位的。

3)瓦斯超限作业,瓦斯超限、停电停风不撤人或矿井1个月内发生2次及以上瓦斯超限的。

4)应进行瓦斯抽采矿井未按规定相应建立地面固定瓦斯抽采系统、井下临时瓦斯抽采系统的。

5)瓦斯抽采不达标仍进行采掘活动的。

6)突出矿井未指定区域或局部综合防突措施或虽有措施但不落实的。

7)未按规定及时进行瓦斯等级鉴定或认定的。

8)矿井安全检测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9)未进行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或经评估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其所属高突矿井仍生产建设的。

10)未按规定实现双回路供电、使用淘汰不合格电气设备以及电气设备失爆的。

11)超能力生产、高瓦斯及突出矿井月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的1/12的。

12)未按规定提取使用安全费用,导致瓦斯治理工程亏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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