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
(一)科学研究制定煤炭工业发展“十三五”规划,充分考虑区域资源条件、生态环境容量和市场需求变化等因素,合理确定大型煤炭基地、大型煤炭矿区开发规模,有效控制产能建设节奏。
(二)认真贯彻落实《煤炭产业政策》和有关文件精神,停止核准30万吨/年以下煤矿和90万吨/年以下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水文地质条件极复杂等地质灾害严重煤矿,适度提高山西、内蒙古、陕西、甘肃、新疆、宁夏、青海等地新建煤矿准入标准。
(三)完善煤炭落后产能标准,加快关闭9万吨/年及以下灾害严重的煤矿,鼓励具备条件的地区淘汰9万吨/年以上、30万吨/年以下煤矿。研究产能替代、财政奖励等具体政策,鼓励各地主动关闭资源枯竭、灾害严重、开采难度大、成本高、经济效益差且扭亏无望的煤矿。
(四)严格落实煤矿产能登记及公告制度,加强监督检查,严禁超能力生产。开展煤矿建设秩序专项监管,严禁未批先建、批小建大等违规行为,出台违法违规煤矿处理办法。
(五)改进行业管理和国资监管考核体系,引导煤炭企业树立法治意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根据市场变化科学组织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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