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事故隐患的规定?
一般事故隐患, 是指在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后可以边治理边生 产的隐患,按严重程度,解决难易,工程量大小等分为 A,B, C 三级:
A 级: 危害严重, 有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 失; 治理难度及工程量大, 需由专业公司(能化公司)协调, 矿(处, 厂)级生产经营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牵头治理的隐患.
B 级:危害比较严重,有可能导致人身伤亡或者较大经济损 失,或治理难度及工程量较大,需由矿(处,厂)级生产经营单位 行政分管副职牵头治理的隐患.
C 级:危害较轻,治理难度和工程量较小,由基层区队(车 间) 行政主要负责人牵头治理的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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